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避免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期货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竞业准则,避免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期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行为是期货从业人员必须避免的:
1. 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采用虚假或容易引起误解的宣传方式进行自我夸大或者损害其他同业者的名誉。例如,发布虚假业绩、夸大服务效果等。
2. 贬低或诋毁他人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或期货从业人员。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声誉,也破坏了行业的整体形象。
3. 利用特殊关系招徕客户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采用明示或暗示与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具有特殊关系的手段招徕交易者,或利用与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业务垄断。这种行为可能导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4. 返还佣金
在交易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期货从业人员不得给投资者代理人或介绍人返还佣金。这种行为违反了透明度原则,可能损害客户的利益。
5. 低价竞争
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经营成本或行业自律标准收取手续费。这种行为可能导致恶性竞争,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
6. 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中国证监会或期货业协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应避免。这些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
通过避免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期货从业人员可以更好地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环境,提升整个行业的职业道德和声誉。
科目:期货法律法规
考点:遵守竞业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