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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干货!民法主观题高频考点及重点法条汇总(上)

作者:233网校-月明 2020-11-19 08:21:10
导读:民法主观题应该复习哪些考点,应该熟悉哪些法条?快来看看吧!

小伙伴们,距离2020年法考主观题还有12天,你们备考的怎么样了?

我们总结了法考民法主观题历年高频考点及重点法条,相信对冲刺阶段的你有很大帮助,快来看看吧~

↓↓↓高频考点一览↓↓↓

1.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与无效

2.物权变动基本制度:登记(预告登记、更正与异议登记)、交付、善意取得。

3.担保问题:(1)人保、物保与定金担保(2)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为债权设定担保

4.合同履行:代为清偿、代物清偿(抵债协议、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履行中的抗辩权

5.合同保全:代位权与撤销权

6.合同主体变动(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与内容变更

7.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极为重要)

8.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是重点)、融资租赁合同、民间借贷、委托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理合同。

9.侵权法规定的特殊侵权、多数人侵权

10.婚姻效力、夫妻财产关系、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11.遗嘱的形式、法定继承

12.法人制度:责任问题与商法中公司法结合

↓↓↓重点法条汇总↓↓↓

一、总则编

第7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143条:【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146条:【虚假的意思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149条:【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8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168条:【代理权滥用】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170条:【职务代理】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171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172条:【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第196条:【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二、物权编

第215条:【区分原则】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220条:【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221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23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311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366条:【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372条:【地役权】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392条:【物保与人保并存】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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