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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干货!民法主观题高频考点及重点法条汇总(下)

作者:233网校-月明 2020-11-19 08:21:43
导读:民法主观题应该复习哪些考点,应该熟悉哪些法条?快来看看吧!

小伙伴们,距离2020年法考主观题还有12天,你们备考的怎么样了?

我们总结了法考民法主观题历年高频考点及重点法条,相信对冲刺阶段的你有很大帮助,快来看看吧~

↓↓↓高频考点一览↓↓↓

1.法律行为的效力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与无效

2.物权变动基本制度:登记(预告登记、更正与异议登记)、交付、善意取得。

3.担保问题:(1)人保、物保与定金担保(2)以签订买卖合同的形式为债权设定担保

4.合同履行:代为清偿、代物清偿(抵债协议、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履行中的抗辩权

5.合同保全:代位权与撤销权

6.合同主体变动(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与内容变更

7.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极为重要)

8.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是重点)、融资租赁合同、民间借贷、委托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理合同。

9.侵权法规定的特殊侵权、多数人侵权

10.婚姻效力、夫妻财产关系、离婚时的债务清偿

11.遗嘱的形式、法定继承

12.法人制度:责任问题与商法中公司法结合

↓↓↓重点法条汇总↓↓↓

三、合同编

第497条:【无效格式条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500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535条:【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538条~540条:【撤销权】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563条:【法定解除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580条:【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第593条:【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

第604条:【买卖合同的风险转移】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707条:【不定期租赁合同】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725条:【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726条:【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691条~第702条:【保证责任】

第761条~第769条:【保理合同】

 四、侵权责任编

第1191条:【用工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1203条:【产品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1245条:【饲养动物】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254条:【高空抛物】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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