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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超干货来袭—民法分则基础概念汇总,赶紧加收藏

作者:233网校 2020-02-19 16:43:37
导读: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法考复习是场持久战,如果前期的基础概念没有扎实掌握,就会对中后期的复习备考造成很大的影响。本篇,我们汇总了民法分则部分的重要基础性知识,快来收藏背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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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

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2.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与内容只能由法律来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

3.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

4.简易交付:是指受让人在动产物权变动前已先行占有该动产的,让与人如设立和转让其动产物权,无需再为现实交付,让与合同生效时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交付方式。

5.指示交付:是指标的物由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实际占有时,转让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6.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即视为交付,而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1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11.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如因先占、生产、添附取得一物的所有权。

12.继受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如因买卖、赠与取得物的所有权。

13.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在不法将财产(包括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者错误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让与第三人或者为第三人设定他物权时,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物权时系出于善意且符合其他条件,即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他物权的制度。

15.有权占有:是指有本权的占有,例如基于租赁关系和留置权而产生的占有即为有权占有。

16.无权只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例如偷盗别人物品而产生的占有即为无权占有。

17.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要求无权占有人返还其占有的物的请求权。

18.占有返还请求权:是指占有人的占有物被侵占时,可以请求侵占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

19.按份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项不动产或动产案中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20.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法律上的共同关系, 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2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22.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3.抵押权:是指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债权人得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24.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25.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合同法

1.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如代传口信、顺路送客等。

2.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相承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3.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4.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它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的内容是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单方允诺一般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单方允诺的主要类型是悬赏广告、设立幸运奖和馈赠。

5.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

6.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受财产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害,应负返还的义务。

7.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如单方允诺之债、合同之债。

8.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如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

9.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债。

10.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连带关系是指对于当事人中一人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11.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12.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3.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14.连带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15.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6.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其中,馈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17.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现象。

18.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19.承诺: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20.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1.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22.风险:是指基于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的事由, 所引起的标的物的损毁灭失。注意与侵权赔偿区分。

三、侵权责任法

1.相对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依法律规定均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侵害人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如受害人故意、 第三人的原因等) 可以免责。

2.绝对无过错责任:是指即使发生如受害人故意、第三人的原因等情形依然不能免责的无过错责任。

3.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公平补偿: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又对受害人显失公平时,依公平原则在有关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原则。

四、婚姻继承法

1.概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后,其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统由继承人承受。

2.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负债务承担有限清偿责任的一项继承原则。对超出遗产价值的债务,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

3.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承份额。

4.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某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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