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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解读:苏强强与蔡花花教你学物权法定

作者:233网校 2019-11-08 19:31:47
导读:物权法定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法考的高频考点,经常出现它的身影。其内容主要包括:种类法定、内容法定、效力法定、公示法定等,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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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引入

老干部苏强强找了个小保姆蔡花花,蔡花花乖巧可人,苏强强是越看越喜欢,于是与她约定:“我的蔡花花,咱这房子空空的,我大把年纪了,一个人住也寂寞,你以后就别走了,我给你20年的居住权,留下来陪陪我。”蔡花花满心欢喜,陪了你这糟老爷子这么久,老娘不就图你这房子吗~

随后,苏强强又将这房子卖给了老同事老聂,还办理了过户登记。这下蔡花花可就不干了,她与老聂争执了起来。

聪明的小伙伴们,假如你是法官,你认为这房子应该属于谁呢?

二、知识精讲

(一)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

物权是支配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因此物权必须由法律规定。范围主要包括:

1.种类法定

哪些权利属于物权由法律确定,违反物权法定创设的“物权”,不属于物权。

2.内容法定

物权的内容由法律确定,当事人不得随意约定。

3.效力法定

当事人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效力来确定物权的效力,也不得改变法律关于物权效力的规定。

4.公示法定

物权的享有和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由法律确定。

(二)违法物权法定原则的法律效果

1.违反种类法定

①不发生物权效力,该权利不属于物权。
②无其他无效事由的,可能产生合同效力。

2.违反内容法定

①不发生物权效力,增添或限制权能的,视为无效。
②无其他无效事由的,可能产生合同效力。

3.违反效力法定

①不发生物权效力,该物权不具有该效力。
②无其他无效事由的,可能产生合同效力。

4.违反公示法定

①不发生物权效力,该约定不能导致物权变动。
②无其他无效事由的,可能产生合同效力。

苏强强与蔡花花的约定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中的种类法定,该“居住权”不属于物权。

所以蔡花花无权占有、使用所有权已归老聂的房屋。

不过,苏强强与蔡花花的约定却是一个有效的约定。

蔡花花可以对苏强强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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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典型题解

甲将其父去世时留下的毕业纪念册赠与其父之母校,赠与合同中约定该纪念册只能用于收藏和陈列,不得转让。但该大学在接受乙的捐款时,将该纪念册馈赠给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乙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B.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无效,但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C.只有经甲同意后,乙才能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D.该大学对乙的赠与有效,乙已取得纪念册的所有权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本题中,甲在赠与合同中约定学校不得处分(转让)该纪念册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仅具有债的效力,不具有物权效力。因此D项正确,ABC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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