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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民诉法:诉的基本理论知识解读及真题练习

作者:233网校 2019-11-18 18:17:16
导读:为了帮助首次备考、基础薄弱、希望提前准备的小伙伴们快速进入2020年法考的备考学习,我们精选整理了各部门法中具有架构作用的重要知识点,组成了先修阶段的学习要点。本篇专题为诉的基本理论,主要内容包括:诉的要素、诉的分类、反诉等。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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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解读】

一、诉的要素

诉的主体

当事人

诉讼标的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诉的理由

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特别注意:

1.诉讼标的≠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原告基于该诉讼标的所提出的具体请求。

2.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诉讼标的物是诉讼标的所指向的具体对象。

3.诉的主体≠诉讼主体。法院是诉讼主体,但不是诉的主体。

二、诉的分类

确认之诉

①积极的(或肯定的)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
②消极的(或否定的)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存在

给付之诉

①给付财物之诉
②给付行为之诉:作为或不作为

变更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法律关系,又称形成之诉

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特别注意:

1.判断诉的分类的标准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的答辩意见无关。

2.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中可能包含确认之诉的内容。但只要出现了给付或者变更的请求,就只能是给付之诉或者变更之诉。

三、反诉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一)反诉特征

主体特定

本诉的被告是反诉的原告,本诉的原告是反诉的被告

请求独立

反诉独立于本诉而存在,不因本诉的消灭而消灭

目的对抗

反诉≠反驳

(二)提出条件

主体条件

只能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时间条件

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

管辖条件

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牵连关系

本反诉之间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

特别注意:

1.本反诉之间要求具有牵连关系,但不要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

2.反诉与反驳存在本质差异。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而反驳不是。

【典型题解】

1、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3年)

A.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

B.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

C.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

D.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

选项A错误。诉的分类是对诉讼案件的分类,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是非讼案件,不涉及诉种类的判断。

选项B错误。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不存在,属于消极的确认之诉,而非变更之诉。

选项D错误。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

2、刘某与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依约支付租金。曹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哪一主张可能构成反诉?(2014年)

A.刘某的支付租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B.租赁合同无效

C.自己无支付能力

D.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诉请求。

反诉的特征之一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独立的反请求”,在四个选项中只有选项B“租赁合同无效”构成反请求。

选项A、D属于抗辩,选项C中的"无支付能力"既不属于反请求,也不属于抗辩,仅是对自身偿债能力的客观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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