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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2法考客观题《试卷二》回忆版真题及答案(38)

来源:233网校 2023-03-17 09: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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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22法考客观题《试卷二》回忆版真题及答案

90、柳某有套房,2016年6月租给郭某,签订合同A,2016年9月租给韩某,签订合同B,郭某办理了登记备案,韩某率先住了进去,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虽然B合同没有办理登记备案,但是A合同和B合同一样有效

B、A合同先签订,所以效力优先

C、因为办理了登记,所以A合同效力优先

D、因为根据合同实施了行为,所以B合同效力优先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解答案:A,D解析:本题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所以柳某和郭某、柳某和韩某之间订立的租赁合同都有效。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不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不影响效力。A项正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5条规定,“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三)合同成立在先的。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可知,占有优先于登记,登记优先于合同成立在先。因此,虽然A合同签订在先,但并非效力优先;虽然郭某办理了登记,其效力仍应次后于已占有的韩某。B、C两项错误。韩某率先住了进去,即占有该房屋,占有优先于登记和合同成立在先,因此,B合同效力优先。D项正确。

91、尤某和崔某结婚后用共同积蓄买了一套房,登记在尤某名下,后两人感情不和分居,崔某准备与尤某离婚析产。尤某得知后,便用情妇蔡某的合照伪造了结婚证,伙同蔡某以夫妻名义将住房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孙某,并过户登记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崔某有权要求蔡某承担侵权责任

B、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C、孙某已依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D、该房屋出卖前属于尤某和崔某的共同财产

参考答案:A,C,D
解析:蔡某与尤某以夫妻名义出卖属于尤某和崔某共同共有的房屋,显属明知,即为故意,使崔某丧失房屋所有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崔有权要求蔡某承担侵权责任。A项正确。《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不存在上述使合同无效的情形,所以房屋买卖合同并非无效。B项错误。 尤某与情妇蔡某以夫妻名义,将登记在尤某名下,为尤某和崔某二人共同共有的住房,出卖给不知情的孙某,显然该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同时,孙某不知情,即孙某属于善意第三人,并完成过户登记,因此孙某可根据《民法典》第311条规定而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C项正确。 尤某和崔某结婚后用共同积蓄买了一套房,虽该套房登记在尤某名下,但该房仍为尤某和崔某二人共同共有。D项正确。

92、佟某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出租给尹某,用于尹某陪读,租期两年,约定不可转租。不久,尹某因为找到了更好的房子,便将该房屋转租给金某,约定租期三年。一年后的某日,佟某回出租屋处换锁,发现房屋被转租给金某,但佟某未置可否。又一年后,佟某因为要出卖房屋,便要求金某将房屋返还。关于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的效力,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转租合同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部分无效

B、转租合同无效

C、佟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D、可以追加金某为第三人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答案:C,D解析:A错误。转租合同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只是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 力,但在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仍然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因此,A项说法错误。??B错误。即使未经出租人同意而转租,也只是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非转租合同无效。本案中,由于佟某知道承租人转租,但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因此,视为佟某同意转租,转租合同并非无效。??C正确。依题意,佟某与尹某之间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以后,承租人尹某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佟某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不定期租赁合同中,租赁合同双方有任意解除权。因此,出租人佟某有权解除租赁合同。??D正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规定,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93、甲酷爱玉石与雕刻,乙喜欢收集奇石。一日,甲到乙家作客,发现乙有宝贝。于是将乙的一块太湖石(价值3万元)和一块汉白玉(价值1万元),借回家赏玩。后来,甲因装修房屋所需,于是将太湖石镶嵌于自家客厅背景墙中而无法取下,将汉白玉雕刻成柏拉图的爱情雕像(价值5万元)。关于太湖石与汉白玉的权利归属,以下说法正确的有(??)

A、太湖石成为房屋的附着物,甲取得所有权

B、甲应就乙丧失太湖石遭受的损失,对乙予以补偿

C、甲可以取得柏拉图的爱情雕像的所有权

D、甲应就乙丧失汉白玉石遭受的损失,对乙予以补偿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1)添附的类型主要有三种,加工、附合、混合。??第一,加工,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的行为。??第二,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紧密结合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的情形。??第三,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不同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的情形。(2)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因此,本案中,镶嵌有太湖石的背景墙,属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由不动产权利人取得附合物整体的所有权。但应当给丧失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补偿或赔偿。?? “柏拉图的爱情”雕像属于加工物,在没有约定的情形下,由价值贡献大的一方取得整个物的所有权。但应当给丧失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补偿或赔偿。A正确。甲因附合取得镶有太湖石的电视背景墙的所 有权。B正确。乙因此遭受的损失,甲应予以补偿。C正确。甲因加工取得雕像的所有权。D正确。乙因此遭受的损失,甲应予补偿。 观点二: 对于CD选项,恶意加工人甲能否取得所有权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 基于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原则。在考虑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确定添附物的同时,还须考虑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如一般情况下,加工他人的动产的,加工物的所有权属于材料的所有权人。但是,因加工致使其价值显著大于原材料价值的,可以由加工人取得该加工物的所有权。如果加工人明知被加工的物是他人之物,故意对原材料进行加工,即使加工价值显著大于原材料价值,也可以综合考虑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和保护无过错当事人原则,将添附物判决由材料的所有权人所有。故在此观点下认为恶意加工人无法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CD不当选。 综上,基于一般原理的规定,本题设置选项设置为ABCD。

98、甲犯合同诈骗罪,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开庭审理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B、法院若认为本案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C、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本案构成诈骗罪,而非合同诈骗罪,法院于是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D、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对本案开庭审判,于2018年10月12日判决甲有期徒刑5年,则本案已超过法定审判期限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A、B 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D选项中,甲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符合延长至一个半月的情形,并没有超期。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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