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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诚实却不幸”的债务人或有希望破局

作者:233网校-法律人晓肥羊 2020-09-01 15:07:56
导读:《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8月26日正值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深圳市正式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该项创新性立法也成为了我国极具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此举吸引了无数目光,全民热议最主要的问题为个人破产法制度是否成为了“老赖”的保护伞?事情果真如此吗?一起来看看条例的解读。

受我国风俗习惯影响,“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的印刻在国人脑中。而个人破产制度的原理罪简单粗暴的理解为:债务人欠下高额债务无力偿还,法院宣布破产后对个人的财产进行清算,现有财产全部清偿后可免除剩余债务即对个人债务实行“有限责任制”。

如此优待债务人的个人破产制度,为避免“老赖”和“有心人”滥用,法律自然是慎重适用。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最本质的意义是救济。“诚实”和“不幸”是申请破产的两个关键词。这意味着,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这也在条例的立法总则就体现出来:为了规范个人破产程序,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促进诚信债务人经济再生,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可见,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债务人并非口碑极差的“老赖”级债务人,而是“诚信债务人”,没有诚信这个基本背景,个人破产程序根本无法启动的。

再者,条例在主体适用上有严格限制。条例原文提到“《条例》明确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主要考虑申请破产的自然人已经在深圳形成稳定的工作、生活和财产关系,与其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同时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即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此条件是非常严苛的。

最后,即使申请个人破产,法院豁免个人债务是有非常严厉条件。条例规定,“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同时规定,“免责考察期为三年,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在破产程序中和免责考察期内,破产人应当遵守人民法院依照本条例作出的限制债务人相关行为的决定。违反该决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免责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两年。”察期间有限制消费行为、限制职业资格、限制借贷额度、及时报告等限制,免责考察期满后才能回归正常生活。举个形象的例子——个人破产的“免责考察期”比入党考察期要难得多。

综上,个人破产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对于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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