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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来源:233网校 2013-01-21 10:15:00

39.对涉外商事合同,基本原则是允许当事人自己选择合同的准据法,但该选择是有限制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下列哪一种合同的准据法?

A.涉外融资租赁合同

B.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

C.外国人承包经营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同

D.外国法人购买中国境内国有独资公司股东股权的合同

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126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根据该条规定可知,BC项只能选择中国法律,不能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因此,不选。

外国法人购买中国境内国有独资公司股东股权的合同也只能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因此,D项不选。

40.关于涉外继承,根据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有关外国人继承在华遗产的争议,可由主要继承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B.有关华侨在中国境内的遗产继承纠纷,其遗产所在地的任何一个中国法院均可行使管辖权

C.有关外国人继承在华遗产的案件,中国法院可能适用外国的实体法律裁判

D.中国公民继承外国人在华的遗产,应一律适用中国法律

答案:C

解析:《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A项说法错误。

遗产纠纷案件属于一审基础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B项说可以由遗产所在地的任何一个中国法院管辖是错误的。

《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中国法院审理的涉外继承案件可能适用外国实体法裁判。因此,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41.根据2000年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关于CFR贸易术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卖方应当在目的港交货

B.买方应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C.卖方应当自费取得货物保险

D.该贸易术语只适用于海运与内河运输

答案:D

解析:CFR术语中的交货地点是在装运港买方派来接货的船上,不是在目的港交货。因此,A项说法错误。

CFR术语中是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而非是买方。因此,B项说法错误。

CFR术语中由买方负责办理保险,而非是卖方。因此,C项说法错误。

CFR术语只适用于海运与内河运输。因此,D项说法正确。

42.2006年7月1日,我国L公司向外国M公司发出一份要约称:出售某型号的电瓶叉车300辆,单价9500美元/FOB大连,9月15日装船,买方于8月15日前开出信用证。该要约发出后的第四天,全球叉车市场价格上涨,L公司欲撤销该要约。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要约要求在7月15日前答复,则L公司不必考虑撤销要约的问题

B.如要约要求在7月15日前答复但M公司未答复,L公司应在7月16日通知M公司撤销该要约

C.如M公司回函要求改用D/P方式付款,则L公司可立即发函撤销该要约

D.只要在M公司答复之前将撤销要约的通知发至M公司即可撤销该项要约

答案:A

解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规定:

(1)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

(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

(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中如果L公司在要约中要求在7月15日前答复,那么要约因已经确定了承诺期限,因此,属于不可撤销要约,此时,L公司就不必考虑撤销要约的问题了。A项说法正确。

B项错误之处有两点,其一是此要求为不可撤销要求,因此,L公司不能撤销该要约,其二是M公司在承诺期限内没有承诺的话,该要约就已经时效了,不必再对该要约进行撤销。

如果M公司回函要求改用D/P方式付款,此时M公司对L公司要约中的主要条款作了修改,已经不再是承诺了,应该属于反要约,M公司发出反要约后,L公司原来的要约就自动失效了,不需要L公司再进行撤销。因此,C项说法错误。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D项说的不全面,仅说了一般情况,没有包含例外情况,因此,这种说法过于绝对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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