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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2012年司法考试国际三法历年真题解析——单项选择题

来源:233网校 2013-01-21 10:15:00

43.根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适用于一切工业产权

B.《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成员国商标权保护的最高要求

C.《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在我国海南省设有住所的非该公约缔约国国民

D.对于在北京农展馆举行的农业产品国际博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我国给予临时保护

答案:D.

解析:《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并不适用于一切工业产权,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故A错误;《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成员国商标权保护的最低要求。故B错误;《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公约缔约国国民和在任何一个缔约国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故C错误;《巴黎公约》临时保护原则是指缔约国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境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故D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D.

44.根据中国法律,如果中国商务部终局裁定确定某种进口产品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下列关于反倾销税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反倾销税只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

B.反倾销税税额不得超过终局裁定的倾销幅度

C.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可以同时采取

D.反倾销税的纳税人应该是倾销产品的出口商

答案:B.

解析: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税对终局裁定公告之日后进口的产品适用,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追溯征收。第43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故A错误;第42条规定:“反倾销税税额不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故B正确;第31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第33条第1款规定:“外经贸部认为出口经营者作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中止或者终止反倾稍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因此,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不能同时采取,故C错误;第40条规定:“反倾销税的纳税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故D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B.

45.2006年初,甲国X公司(卖方)与中国Y公司(买方)订立货物买卖合同。Y公司向中国某银行申请开出了不可撤销信用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Y公司派驻甲国的业务人员了解到,该批货物很可能与合同严重不符且没有价值,于是紧急通知Y公司总部。Y公司随即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依照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Y公司须证明存在X公司交付的货物无价值或有其他信用证欺诈行为的事实,其要求才可能得到支持

B.开证行如发现有信用证欺诈事实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也可以向法院中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C.只有在法院确认国外议付行尚未善意地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裁定止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D.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答案:C.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第9条规定:“开证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有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并认为可能造成损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停正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故B正确;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接受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中止支付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故D正确;根据第11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需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本规定第8条的情形。故A正确;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己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故C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C.

46.关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迟延交货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海牙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对迟延交付可以免责

B.《维斯比规则》明确规定了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

C.《汉堡规则》只规定了未在约定时间内交付为迟延交付

D.《汉堡规则》规定迟延交付的赔偿为迟交货物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

答案:D

解析:《海牙规则》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共有17项,包括2项过失免责和15项无过失免责,根据第4条第2款的规定,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害,承运人不负责任:(1)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2)火灾,但由于承运人实际过失或私谋所造成者除外;(3)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风险、危险或意外事故;(4)天灾;(5)战争行为;(6)公敌行为;(7)君主、统治者或人民扣留或拘禁或依法扣押;(8)检疫限制;(9)货物托运人或货主、其代理人或代表的行为或不行为;(10)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局部或全面的罢工、关厂、停工或劳动力受到限制;(11)暴乱和民变;(12)救助或企图救助海上人命或损害;(13)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缺陷所造成的容积或重量的损失,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14)包装不当;(15)标志不清或不当;(16)尽适当的谨慎所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17)不是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是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员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任何其他原因。可见,《海牙规则》没有规定承运人对迟延可以免责,故A错误;《维斯比规则》的内容主要是对《海牙规则》的补充和修改,没有规定承运人迟延交付的责任,故B错误;《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火灾所引起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负赔偿责任,但索赔人需证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有过失。《汉堡规则》所规定的延迟交付是指在未在约定的时间内交付,或在无约定的情况下,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交付。故C错误;《汉堡规则》规定,承运人对延迟交付的赔偿责任限额为延迟交付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应超过应付运费的总额。故D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D.

(2005年)

29.甲乙两国于1996年签订投资保护条约,该条约至今有效。2004年甲国政府依本国立法机构于2003年通过的一项法律,取消了乙国公民在甲国的某些投资优惠,而这些优惠恰恰是甲国按照前述条约应给予乙国公民的。针对甲国的上述作法,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立法机构无权通过与上述条约不一致的立法

B.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将会引起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政府的上述做法如果是严格依据其国内法作出的,则甲国不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D.甲国如果是三权分立的国家,则甲国政府的上述行为是否引起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尚无定论

答案:B

考点:国际法律责任

详解: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家违反其国际义务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国家责任的前提是国家的行为违反其国际义务,即有国家不当行为的存在。所谓国家不当行为,是指一国违反其国际义务而对另一国或国际社会所作的侵害行为。国家不当行为的构成要件要两个:一是可归因于国家,二是违背国际义务。

下列行为,通常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1)国家机关的行为;(2)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机关的行为;(3)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4)它国或国际组织交与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5)上述可归因于国家行为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人员的行为,一般也包括他们以此种资格执行职务内事项时的越权或不法行为;(6)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7)一个行为可以归因于几个国家时,相关国家对于其各自相关的行为承担单独或共同的责任。要特别指出的是,上述提到的国家机关的行为,既包括行政机关的行为,也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行使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行为。

本题中,甲国在其与乙国缔结的条约有效的情况下,通过国内立法取消乙国公民在甲国根据条约可以享有的某些投资优惠,属于违反其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该行为是甲国立法机关作出,可归因于甲国。因此该行为属于国家不当行为,甲国应当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故B正确。

30.甲国倡议并一直参与某多边国际公约的制订,甲国总统与其他各国代表一道签署了该公约的最后文本。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但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哪一项判断是正确的?

A.甲国议会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B.甲国政府如果不能交存批准书,将会导致其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

C.甲国签署了该公约,所以该公约在国际法上已经对甲国产生了条约的拘束力

D.由于甲国拒绝批准该公约,即使该公约本身在国际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拘束力

答案:D

考点:条约的缔结。

详解:根据《维也纳条约公约》规定,一国表示接受国家条约的约束,通常采取签署、批准、加入和接受的方式。该公约第14条规定了以批准接受条约拘束之同意的方式,其中该条第1款规定:“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批准表示之:(甲)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丙)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批准之签署;或(丁)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由此表示。”据此,并根据甲过提倡并一直参与制定的某多边国际公约关于只有在2/3以上签字国经其国内程序予以批准并向公约保存国交存批准书后,该公约才生效的规定,甲国议会经过辩论,拒绝批准该公约,说明其对甲国不产生条约的约束力,既是该公约本身在国家法上生效,其对甲国也不产生条约的约束力。可见,D项正确。

评论:本题是单选题,难度不大,运用常识即可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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