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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宪法》客观题历年真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1-03-08 09:41:34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卷一59题)

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根据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2条,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土地的使用权可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A项正确。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2条并没有规定“所有的土地都由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的支配权”;另外,根据1988年《宪法修正案》,土地使用权可以由组织或者个人转让。B项错误。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2条只是规定禁止侵占、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允许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转让,包括出租的方式。C项错误。2004年《宪法修正案》第20条规定:“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D。

2、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我国宪法监督方式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年卷一94题)

A、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属于事后审查

B、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属于事先审查

C、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国务院的书面审查要求对某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属于附带性审查

D、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在相关主体提出对某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要求或建议时才启动审查程序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后,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备案不影响生效,故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属于事后审查。故A项正确。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当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违宪,即可立即修改、纠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自治条例生效前所进行的审查属于事先审查。故B项正确。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主要指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诉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故C项错误,因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并非司法机关,不可能进行附带性审查。《立法法》第99条第3款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据此,D项“只有”字眼错误。

3、宪法修改是指有权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变更宪法内容的行为。关于宪法的修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6年卷一93题)

A、凡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必须进行宪法修改

B、我国宪法的修改可由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C、宪法修正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D、我国198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转让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凡宪法规范与社会生活发生冲突时,如通过宪法解释即可解决该冲突的,不需要进行宪法修改。故A项错误。《宪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据此,B项正确。在修宪实践中,我国宪法修正案以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的形式公布施行,故C项正确。1988年《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据此,D项多了“法规”字眼,故错误。

4、宪法解释是保障宪法实施的一种手段和措施。关于宪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5年卷一94题)

A、由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做法源于美国,也以美国为典型代表

B、德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必须结合具体案件对宪法含义进行说明

C、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最高的、普遍的约束力

D、我国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必然涉及对宪法含义的理解,但无权解释宪法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制起源于美国。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作出了著名的判决,确立了“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阐释宪法是法官的职责”的宪法规则,从此开创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先河。目前,世界上六十多个国家采用司法机关解释宪法的制度。故A项对。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即该国基本法)。根据该国基本法规定,当联邦政府内阁或众议院三分之一议员认为国会制定法可能与基本法有冲突时,可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审查申请。这种审查与具体案件无关。故B项错。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据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的解释具有普遍约束力,但并不具有“最高”效力,因为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包括宪法解释决定)。故C项“最高的”字眼错误。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据此,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制定行政法规。故我国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必然涉及对宪法含义的理解,但无权解释宪法(因为宪法并没有赋予国务院宪法解释权)。D项对。

5、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关于国家机关组织和职权,下列选项正确的是:(2013年卷一90题)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B、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C、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构

D、地方各级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检察院负责

参考答案:B,D
参考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第6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据此,解释宪法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享有,故A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解释宪法……”的表述错误。《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据此,B项正确。在实践中,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如驻京办、驻外办等;二是政府在特殊经济区域或特殊地区的派出机构,如各类开发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这些派出机构若使用行政编制,则为行政机构;若使用事业编制的,则为事业单位。政府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派出机构不需要上一级政府批准。故C项错误。在法学上,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并非一回事。但即使将C项中“派出机构”字眼替换为“派出机关”,该选项也是错误的。《地方组织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据此,直辖市政府无权设立派出机关。《宪法》第13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据此,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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