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客观题卷一 > 卷一真题

2018~2022法考客观题《试卷一》回忆版真题及答案(13)

来源:233网校 2023-03-06 09:22:44

为适应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的需要,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题库数量,司法部将不再公布试题及参考答案,考试试题或将在一定的考试年度内循环使用。

插入模块

所以法考回忆版真题是具有极高参考价值的备考资料,一定要格外重视,233网校整理了近五年的法考真题分享出来,大家跟着一起,来完成今日法考回忆版真题的刷题吧!

2018~2022法考客观题《试卷一》回忆版真题及答案

64、关于刑法及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下列选项正确的有?

A、甲在2010年受贿500万,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300万元,2017年司法解释规定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为600万元,甲在2018年被抓获,应适用新的司法解释,不能认定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B、2016年司法解释规定了受贿罪的数额标准,乙于2015年—2018年连续受贿多次,乙的所有受贿行为均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

C、1997年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具体危险犯,只有造成具体的危险才能定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该罪规定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就认为有抽象的危险,应以犯罪论处。丙于2010年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但并没有造成具体危险状态,于2015年被抓获。甲的行为可以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应以犯罪论处

D、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针对某一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不能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犯罪行为

参考答案:A,B
参考解析:解析:甲的行为发生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属于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对此应依照司法解释办理,如行为人行为后最高司法机关颁布了多个司法 解,应适用最新的那个司法解释办理,不属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A项正确。 司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阐明,与刑法效力同步。乙的行为发生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属于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对此应依照司法解释办理,乙的所有行为均应适用该司法解释。B项正确。 新法《刑法修正案(八)》较之旧法更重,原则上应适用旧法,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C项错误。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D项错误。

65、丁某精神病,丁之妻郭某系丁某监护人。一日,二人到丁父母家吃饭时,丁某和其父母争吵,拿起菜刀将其父母砍死(实际未死),郭某未制止,未呼救也未报警,而是关了门走 了,丁父母流血休克而亡,郭某事后还洗了丁某的血衣。事后证明,丁某当时精神病发作没有责任能力。关于郭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妻子郭某构成不作为犯的故意杀人罪和帮助毁灭证据罪,应数罪并罚

B、妻子郭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C、如果认为即使及时送医仍会死亡,也不应认为与妻子郭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无因果关系

D、妻子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参考答案:B,C
解析:郭某作为精神病人丁某的监护人,有制止丁某杀人的义务,郭某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该义 务,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郭某成立共同犯罪。B项正确。 即使认为及时送医仍会死亡,也只能认为不救助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但郭某没有制止杀人行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C项正确。 帮助毁灭证据罪是指帮助他人毁灭证据,不包括本犯与共犯自己毁灭证据的行为,因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郭某不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A、D两项错误。

66、甲的邻居乙家中着火,甲便冲入乙家救火。因火势太大,甲无法将位于乙家中的婴儿丙(1岁)带出,甲便将丙从二楼窗户上扔下了。后甲自己从大火中逃出,赶紧将被摔伤的丙送往医院,最终造成丙轻伤。关于甲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B、甲的行为在客观上都不属于犯罪行为,不需要通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事由将其从犯罪中排除出去,不属于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

C、甲的行为在客观上降低了丙的风险,不构成犯罪

D、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参考答案:B,C
参考解析:解析:甲的行为不成立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排除犯罪性事由,即客观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不构成犯罪。本案中,甲并没有创造不被法律所允许的风险,相反,甲降低了丙的风险,否则丙将被烧死,从这一意义上看,甲的行为在客观上都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不需要通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排除犯罪性事由从犯罪中排除出去,故甲不属于紧急避险。故正确答案为BC。

67、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杀戊,甲、乙用铁棒打,丙徒手,丁拿着刀在一边助威呐喊。最后造成戊死亡,尸检报告表明,只有一处头部致命伤,且是遭利器所致。无法证明是甲、乙二人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肯定不是丙、丁的行为导致。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丁的行为没有导致被害人死亡,故二者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B、甲、乙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但无法查清是谁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故甲、乙二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乙、丙、丁四人的行为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因为四人系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

D、认定四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与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答案:C,D 解析:实行犯既遂,其他共犯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既遂,取决于其他共犯人的行为与既遂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共同正犯的情况下,即使只有一人的行为造成了既遂结果,但因其他正犯的在场行为本身就与既遂结果之间存在心理上的因果性,故没有造成既遂结果的其他参与者也成立既遂;在查不清哪一个参与人导致既遂结果的的情况下,因所有在场的正犯都与既遂结果间至少存在心理上的因果关系,故所有的正犯都需要认定为犯罪既遂,此即所谓的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这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CD项正确,AB项错误。

68、甲交通肇事后,其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不成立自首,因为甲并没有自动投案

B、甲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可以认定为代甲自首,故甲的行为成立自首

C、甲的父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可以认定为立功,但该立功也是为了甲,故可认定为甲成立立功

D、甲的行为虽然不能成立自首,但对于甲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甲的行为,在对甲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解析: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不明知的情况下被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获的,由于犯罪嫌疑人并无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完全是被动归案,因此,上述情形不宜认定为自动投案。但是,法律对这种"大义灭亲"的行为应予以充分肯定和积极鼓励,在量刑时一般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亲友的意愿,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故AD项正确,B项错误。 自首所要求的"自动投案"强调投案的自愿性,而本案中,甲根本没有投案意愿及想法,故不能认定为自首。此外,"立功"强调亲为性,甲父实施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甲立功,C项错误。
主观题特训班:

【点击进入】主观题特训班

①主观题真题全解:【以题带点,讲练结合归纳易错点和薄弱点,深度刨析真题
②主观题知识串讲:【精炼知识点,强化高频考点以题带点,强化巩固考点
③主观题应试技巧:【答题技巧训练】讲解主观题答题应试技巧,分析考情,
④快法条定位训练:【法条快速定位训练掌握主观题锁分技巧,练习快速定位法条
4轮授课体系,跟着老师学,早日通过考试

备考工具:电子法条查询系统】【备考刷题APP下载

备考资料:免费领《内部讲义》包邮】【资料免费下载

相关阅读 法考真题 23法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