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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刑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来源:233网校 2023-01-09 09: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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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主观题考试《刑法》真题及答案解析

【案情】

2010年3月,某地的刘某与任某为种植沉香,擅自砍伐了国有森林中的1200余棵树木,接着种植沉香,一直未被人发现。

2016年2月,森林公安局警察王某偶然发现林木被砍伐,但因其与刘某是同学,碍于情面未作处理。刘某与任某继续种植沉香。

2017年3月,王某购买了一套房屋,请刘某负责装修,并将50万元转交给刘某,同时提出各种装修要求,实际需100万元才能完成装修。刘某请甲装修公司装修,约定价格为120万元,完工后刘某只给了100万元,装修公司老板要求刘某再付20万。刘某对他说:“房主是黑社会的,你要是这样,当心他毁了你的公司。”之后钟某不再提此事。后刘某告知王某花费了120万元。王某说:“太贵了,我再出10万吧。”刘某推辞一番,收下了该笔钱。

2018年7月,龚某和洪某相约爬山,见到这片沉香树,遂心生盗念。二人盗窃沉香时被刘某和任某发现,洪某胆小,立即逃跑,但龚某为了窝藏所盗沉香,威胁说要向林业主管部门告发,刘某、任某担心自己的非法行为被发现,就让其拿走了价值2万元的沉香。

2018年8月,洪某向林业主管部门写信举报此事,工作人员赵某与郑某上山检查,刘某二人为抗拒抓捕,对赵某与郑某实施暴力,后者反击,双方互殴。赵某被刘某、任某打成轻伤,但不能查明是刘某的行为所致,还是任某的行为所致。刘某被打成重伤、任某被打成轻伤,其中刘某的重伤由赵某与郑某共同造成,任某的轻伤则是刘某造成,系刘某在攻击郑某时,郑某及时躲闪,导致刘某错误击中了任某。

【问题】请全面评价本案中刘某、任某、王某、龚某、洪某、赵某、郑某的行为,包括犯罪 数额和罪数形态,存在观点争议的请展示观点并说明理由。

参考解析:

1.刘某与任某的行为

(1)刘某与任某擅自砍伐国有森林中树木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二人属于共同犯罪。对其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还要受追诉时效的影响。如果所砍伐林木的价值属于数额较大,其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为5年,那么本案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不能予以追诉;如果属于数额巨大,其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追诉时效应为10年,那么本案仍在追诉时效以内,应当予以追诉。

(2)提供房屋装修属于贿赂犯罪中的“贿赂”,刘某给予王某房屋装修利益的行为构成行贿罪,行贿数额为60万元。

(3)刘某对钟某实施虚假威胁,而不支付20万元装修款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4)刘某与任某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赵某与郑某实施暴力,构成妨害公务罪,二人系共同犯罪。

2.王某的行为 王某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1)王某作为森林公安局的警察,属于刑法上的司法工作人员。王某碍于情面而对刘某和任某的犯罪行为未作任何处理,属于刑法上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的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

(2)王某作为森林公安局的警察,属于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提供房屋装修属于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受贿罪中的“贿赂”。因此,王某在装修房屋中接受刘某给予房屋装修利益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3)对王某应当以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按照《刑法》第399条第4款的规定,只有当司法工作人员先收受贿赂,然后犯徇私枉法罪的,才以一罪论处。本案中,王某先实施了徇私枉法罪,之后才在房屋装修中接受了房屋装修款的财产性利益,对此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4)王某受贿数额为60万元。对于贿赂犯罪中财产性利益的数额认定,应当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王某在房屋装修中本应支付120万元,却只支付了60万元,没有支付的60万元就是其获得的财产性利益,属于其受贿数额。

3.龚某和洪某的行为 对龚某应当以盗窃罪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其中盗窃罪属于犯罪未遂,可以对该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洪某仅构成盗窃罪,且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龚某和洪某二人构成盗窃罪,系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且属于盗窃未遂。

(2)在洪某逃走以后,龚某对刘某和任某以不让拿走沉香就向林业主管部门告发相威胁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不构成抢劫罪或转化型抢劫。此外,洪某已经逃走,且敲诈勒索罪属于龚某和洪某共同盗窃之外的其他犯罪行为,属于共犯的实行过限,洪某对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4.赵某和郑某的行为赵某和郑某在依法履行职务中,遭受到了刘某和任某的暴力侵害,赵某和郑某予以还击的行为是依法进行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刘某重伤的结果,但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此,赵某和郑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构成犯罪。 刘某造成任某轻伤的行为属于偶然防卫,关于偶然防卫,理论上有不同观点。

【观点1】刘某成立正当防卫。刘某把任某打成了轻伤的结果是刑法所允许的,客观上具有防卫效果,结果不违反刑法,行为就是正当的。

【观点2】刘某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刘某有伤害郑某的故意,是违法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刘某没有制造刑法所不允许的伤害结果,因此成立故意伤害罪(未遂);

【观点3】刘某属于打击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成立故意伤害罪(既遂);根据“具体符合说”对于郑某是故意伤害罪(未遂),对于任某是过失,但是过失致人轻伤的不成立犯罪,因此以故意伤害罪(未遂)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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