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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工作者�业水平�书登记办法

  第一� 为规范社会工作者�业水平�书登记工作,加强社会工作人�队�建设,根�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者,是指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业水平评价�得《中�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业水平�书》的人员,包括助�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
  第三� 社会工作者�业水平�书实行登记�务制度。民政部负责全国社会工作者�业水平�书登记�务的管�工作。��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工作者�业水平�书的登记�务工作。
  第四� 社会工作者�业水平�书登记分为首次登记和�登记。首次登记的��期�为通过社会工作者�业水平评价�1年内,登记有效期为3年。首次登记�,�3年进行�登记。�登记的��期�为上次登记有效期满�3个月。 社会工作师通关秘笈�
  第五�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业水平评价�得�业水平�书并且在登记��期�内;
  (三)�纪守法,�守�业�德。
  第六� 申请首次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将下列�料报�户�或者工作所在地社会工作者�业水平�书登记机构:
  (一)身份�明;
  (二)《中�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业水平�书》;
  (三)登记申请表。
  第七� ��首次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交的�料进行审核。审核�格的,予以登记并根�所通过的�业水平评价级别相应�给民政部统一�制的助�社会工作师登记�书�社会工作师登记�书或者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书。审核��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由。
  第八� 申请�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登记�书并且在�登记��期�内;
  (三)接�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
  (四)�纪守法,�守�业�德。
  第�� 申请�登记的社会工作者,应当将下列�料报�户�或者工作所在地社会工作者�业水平�书登记机构:
  (一)身份�明;
  (二)登记�书;
  (三)�登记申请表;
  (四)继续教育�明。
  第�� ���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交的�料进行审核。审核�格的,在其登记�书“�登记情况��目内加盖登记专用章。审核��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由。
  第�一� 助�社会工作师登记�书�社会工作师登记�书�高级社会工作师登记�书应当妥善�管,�得涂改�出借�出租或转让。
  第�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和个人�出,由登记机构调查核实��予登记;已�登记的,注销登记:
  (一)以�正当手段�得登记�书的;
  (二)�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登记�书的;
  (三)在社会工作活动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业�德,造��良影�的。
  被注销登记的,自登记注销之日起,其登记�书自动失效。
  第�三�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时将登记资料录入登记信�系统,并定期将本��自治区�直辖市当年社会工作者�业水平�书登记情况报民政部备案。
  第�四� 民政部通过网络�公告等形�定期�社会公布已登记的社会工作者有关信�,供有关��和社会公众查询。
  第�五� 鼓励国家机关��事业���公益类社会组织和社区根�工作需�,优先�任获得登记�书的社会工作者。
  第�六�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结�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当地社会工作者�业水平�书登记�务的具体规定,并报民政部备案。考试大收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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