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考点: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配偶;
2、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1)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宣告失踪人员;
(3)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本条原则和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人员。
【2026年真题示例】
谢某家生活困难,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根据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下列谢某的直系亲属,属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是()
A.单独生活的父母
B.24周岁读研究生的儿子
C.两地分居的配偶
D.宣告失踪的女儿
A选项错误,单独生活的父母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其未与谢某长期共同居住,且无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实际共同生活状态。
B选项错误,24周岁读研究生的儿子已成年且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研究生属本科以上),不符合‘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条件,故不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D选项错误,宣告失踪的女儿不属于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