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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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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社会工作者
授课老师:刘晓晨
所属科目: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十二章 社会工作服务相关法规与政策(人大版)/(十一)婚姻家庭法规与政策的内容和要求/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所属版本:人大版

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介绍

1.夫妻关系
(1)人身关系:夫妻地位完全平等,双方均享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并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干涉。此外,夫妻在抚养教育子女、家事代理及遗产继承上的权利也是完全对等的。
(2)财产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具体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通过继承或受赠得到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这些财富归夫妻共同共有。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各自享有独立所有权的财产。具体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助;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些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不参与分割。
2.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强制性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这包括保障子女的生存需求、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以及排除来自外界的非法侵害。
对于已成年但尚在校接受教育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仍需承担抚养责任。
相应地,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这不仅体现在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这种相互的权利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终止。
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直系亲属外设定了“托底”式的扶助义务。在祖孙关系中,若父母缺失或无力抚养,有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需承担抚养重任;反之,孙辈对祖辈亦有赡养义务。在兄弟姐妹关系中,有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弟妹有扶养责任,而由兄姐抚养长大的弟妹,在兄姐缺乏劳动能力时也应反哺扶养。

专题更新时间:2026/06/03 16:08:30

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考点试题

单选题 1.社会工作者小韩在开展老年服务时,遇到居民张大爷,张大爷今年78岁,子女均已去世,唯一的外孙有经济负担能力,但拒绝履行对张大爷的赡养义务,导致张大爷生活困难。针对该情况,小韩应告知张大爷( )
A . 外孙对祖父母无赡养义务,无法要求其履行赡养责任
B .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外孙,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C . 只能要求社区居委会提供生活照料,不能要求外孙支付赡养费
D . 外孙只需提供生活照料,无需支付赡养费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A选项错误:祖孙关系中明确规定,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没有赡养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B选项正确:张大爷子女均已去世,其外孙有经济负担能力,应当承担对张大爷的赡养义务,张大爷有权要求其履行赡养责任。
C选项错误:张大爷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外孙履行赡养义务,包括支付赡养费,并非只能要求社区居委会提供生活照料。
D选项错误: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外孙不仅需要提供生活照料,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支付赡养费。

大咖讲解:家庭关系中的权利义务

刘晓晨
社会工作者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四次担任Ja(国际青年成就)大学生事业起航课程团队队长,在《社会福利》、《中国社会报》、《中国妇女报》、《中国发展简报》等报刊杂志发表专业文章20余篇。议题包括:儿童权利、社区发展、社会性别、NGO倡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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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龙超
社会工作者
暨南国际大学社会工作博士、中级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任某高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教研室主任,曾荣获民政部职业院校社工职业技能竞赛优秀指导老师,广东百名社工督导团成员,惠州市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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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燕
社会工作者
高校高级教师,社会工作师,多家社工机构督导,发表专业论文近30篇。参与北京市级、区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十余项,近年来每年均参与北京市社工师资格考试辅导与各类社工项目评审、社区社工入职培训以及社区后备干部招录的笔试面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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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菡
社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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