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条件、程序与法律后果考点解析
离婚的条件、程序与法律后果介绍
①登记离婚登记:双方完全自愿且已就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离婚冷静期”双方申请后需等待 30 天;
②诉讼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判离的法定情形、军婚特别保护(征得军人同意)、女性特殊保护
③离婚救济制度:三道救济防线(家务补偿制度、经济帮助制度、损害赔偿制度)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A选项错误:离婚损害赔偿可在诉讼离婚时提出,也可在登记离婚时协商提出,并非只能在登记离婚时主张。
B选项正确: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周某的诉求符合规定。
C选项错误:只要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就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需造成严重人身伤害。
D选项错误: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周某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时主张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A选项错误:离婚后,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双方仍有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李某有权要求前夫提供帮助。
B选项正确: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李某生活困难且前夫有负担能力的,有权要求其提供帮助。
C选项错误:只要离婚后一方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准、处于生活困难境地,就有权要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帮助,并非必须丧失劳动能力。
D选项错误:经济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一次性帮助还是长期扶持,并非只能一次性帮助。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登记离婚的程序第一步是申请,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
B选项错误:离婚冷静期是在提交离婚申请之后,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并非办理离婚登记的第一步。
C选项错误:审查是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后的第二步,主要核实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法定条件,并非第一步。
D选项错误:离婚协议是申请离婚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并非与婚姻登记机关签订,且不属于离婚登记的第一步流程。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核心是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离婚冷静期的具体时长,结合题干中林某与陈某申请登记离婚的情况,逐一分析选项。
A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后,给予双方30日的离婚冷静期,冷静期内任何一方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B错误. 15日并非离婚冷静期的法定时长,属于干扰选项,不符合法律规定。
C错误. 60日是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未撤回申请、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期限,并非离婚冷静期本身的时长。
D错误. 90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冷静期法定时长为30日,并非90日。
因此,正确答案是 A。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申请后,法定离婚冷静期时长为30日。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登记离婚的相关规定,逐一判断选项的正确性,明确登记离婚的条件、程序和相关要求。
A正确. 登记离婚的核心条件之一是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未达成协议的,无法申请登记离婚。
B错误. 登记离婚必须由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不得委托律师、近亲属等代办,委托代办不符合法律规定。
C正确. 法律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为“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D正确. “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在该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错误. 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为双方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而非“可应双方要求提供”,提供辅导是法定职责。
①结婚的条件:自愿原则、达到法定婚龄(男22 周岁,女20周岁)、符合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
②结婚登记程序:申请环节(携带身份证及“无配偶、无近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审查环节、登记(男女双方亲自到场)
③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重婚;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
④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因胁迫缔结的可撤销婚姻;隐瞒重大疾病的可撤销婚姻。
1.夫妻关系
(1)人身关系:夫妻地位完全平等,双方均享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并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干涉。此外,夫妻在抚养教育子女、家事代理及遗产继承上的权利也是完全对等的。
(2)财产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财产。具体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以及通过继承或受赠得到的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只归一方)。这些财富归夫妻共同共有。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指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各自享有独立所有权的财产。具体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助;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些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不参与分割。
2.父母子女关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强制性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这包括保障子女的生存需求、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以及排除来自外界的非法侵害。
对于已成年但尚在校接受教育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仍需承担抚养责任。
相应地,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这不仅体现在经济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这种相互的权利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改变而终止。
3.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直系亲属外设定了“托底”式的扶助义务。在祖孙关系中,若父母缺失或无力抚养,有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需承担抚养重任;反之,孙辈对祖辈亦有赡养义务。在兄弟姐妹关系中,有能力的兄姐对未成年弟妹有扶养责任,而由兄姐抚养长大的弟妹,在兄姐缺乏劳动能力时也应反哺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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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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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高级社会工作实务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四次担任Ja(国际青年成就)大学生事业起航课程团队队长,在《社会福利》、《中国社会报》、《中国妇女报》、《中国发展简报》等报刊杂志发表专业文章20余篇。议题包括:儿童权利、社区发展、社会性别、NGO倡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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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战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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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中级社会工作实务
社会工作专业硕士,高校社会工作副教授,多年社会工作专业教学、科研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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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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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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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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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高级教师,社会工作师,多家社工机构督导,发表专业论文近30篇。参与北京市级、区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十余项,近年来每年均参与北京市社工师资格考试辅导与各类社工项目评审、社区社工入职培训以及社区后备干部招录的笔试面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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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龙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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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暨南国际大学社会工作博士、中级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任某高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教研室主任,曾荣获民政部职业院校社工职业技能竞赛优秀指导老师,广东百名社工督导团成员,惠州市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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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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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网校独家授课老师,曾任职多家公考类教育机构从事专职讲师,主讲社工、公共基础知识,政法干警文综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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