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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标准和供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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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标准和供养形式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社会工作者
授课老师:何平
所属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标签: 了解
所属章节:第八章 我国社会救助法规与政策/(二)特困人员供养的法规与政策/供养标准和供养形式
所属版本:人大版

供养标准和供养形式介绍

1、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2、供养方式: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

专题更新时间:2026/06/04 16:52:17

供养标准和供养形式考点试题

单选题 1.特困人员老王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根据供养形式的规定,对其最适宜的安置方式是?
A . 鼓励在家分散供养,由其邻居帮忙照料
B . 优先提供集中供养
C . 送到普通养老院,费用由其远房亲戚分担
D . 由其已成年的孙子接回家中赡养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根据特困人员供养形式的规定,对生活部分或完全不能自理的,优先提供集中供养,以确保其获得专业的照料服务。A、C、D选项均不符合“优先集中供养”的政策导向。

大咖讲解:供养标准和供养形式

杨立伟
特岗教师
社会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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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网校独家授课老师,曾任职多家公考类教育机构从事专职讲师,主讲社工、公共基础知识,政法干警文综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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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
社会工作者
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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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对象的范围与认定条件

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说明: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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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确认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确认
①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②符合养条件的,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予以公布;
③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1)评估指标(6项): 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
(2)能力等级划分: 6项全能——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不能——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及以上不能——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直接影响其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
4、终止救助供养:
终止救助情形
(1)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2)恢复劳动能力;
(3)服刑;(4)收入和财产不再符合条件;
(5)法定义务人恢复能力或新增有能力的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
特殊情况: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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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供养内容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5)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住房救助;
(6)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教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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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责任与监督机制

1.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
2.制度衔接:特困人员可同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保障待遇
但被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低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3.资金监管:严禁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行 为,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追责。
4.激励方式:支持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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