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责任与监督机制考点解析
管理责任与监督机制介绍
1.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
2.制度衔接:特困人员可同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保障待遇
但被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低保、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3.资金监管:严禁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行 为,对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追责。
4.激励方式:支持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A选项正确,特困人员可同时享有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
B选项正确,特困人员可同时享有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
E选项正确,特困人员可同时享有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
C选项错误,被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D选项错误,被纳入特困供养范围的人员,不再适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B选项正确,“恢复劳动能力”属于法定终止情形。
C选项正确,“服刑”属于法定终止情形。
D选项正确,“收入和财产不再符合条件”属于法定终止情形。
A选项错误,孙子非法定赡养义务人(子女、配偶、父母才是法定义务人),其表示愿意赡养不必然导致法定赡养义务人恢复能力或新增有能力的义务人。
E选项错误,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高中教育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第十条救助站应当根据受助人员提供的有关情况,及时与受助人员的家属以及受助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住所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该地的公安、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核实情况。
救助站发现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应当终止救助。
第十六条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站,须经救助站同意。
受助人员擅自离开救助站的,视同放弃救助,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C正确)。
第十七条救助站已经实施救助或者救助期满,受助人员应当离开救助站。对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受助人员,救助站应当终止救助。
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条件,应当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三)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别说明: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1、申请受理
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确认
(1)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2)确认
①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②符合养条件的,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予以公布;
③不符合条件的,县级民政部门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3、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1)评估指标(6项): 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
(2)能力等级划分: 6项全能——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1-3项不能——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及以上不能——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直接影响其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
4、终止救助供养:
终止救助情形
(1)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2)恢复劳动能力;
(3)服刑;(4)收入和财产不再符合条件;
(5)法定义务人恢复能力或新增有能力的义务人;
(6)自愿申请退出。
特殊情况: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8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1)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2)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3)提供疾病治疗;
(4)办理丧葬事宜;
(5)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住房救助;
(6)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教育救助。
1、供养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2、供养方式:分散供养与集中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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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晨
社工女神
主讲: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高级社会工作实务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四次担任Ja(国际青年成就)大学生事业起航课程团队队长,在《社会福利》、《中国社会报》、《中国妇女报》、《中国发展简报》等报刊杂志发表专业文章20余篇。议题包括:儿童权利、社区发展、社会性别、NGO倡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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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战旗
案例讲解透彻
主讲:中级社会工作实务
社会工作专业硕士,高校社会工作副教授,多年社会工作专业教学、科研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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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平
干货十足
主讲: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北京某知名大学副教授、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专业博士、美国夏威夷大学社会工作学院访问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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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燕
一听就懂
主讲: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高校高级教师,社会工作师,多家社工机构督导,发表专业论文近30篇。参与北京市级、区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二十余项,近年来每年均参与北京市社工师资格考试辅导与各类社工项目评审、社区社工入职培训以及社区后备干部招录的笔试面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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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龙超
技巧好记实用
主讲: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综合能力
暨南国际大学社会工作博士、中级社会工作师,心理咨询师。曾任某高校社区管理与服务专业教研室主任,曾荣获民政部职业院校社工职业技能竞赛优秀指导老师,广东百名社工督导团成员,惠州市社会组织评估专家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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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立伟
人帅课精彩
主讲:公共基础知识,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公共基础知识
233网校独家授课老师,曾任职多家公考类教育机构从事专职讲师,主讲社工、公共基础知识,政法干警文综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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