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财产的管理
(1)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法登记后,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2)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3)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4)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5)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基金会的设立
基金会,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1、基金会的分类及其设立条件
(1)分类:
1)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按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2)非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
(2)设立条件:
1)全国性的到账原始货币基金不低于800万元;
2)地方地性到账原始货币基金不低于400万元;
3)非公募基金会的到账原始货币基金不低于200万元。
(3)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1)经过一定等级程序才能成立慈善组织;
2)依法登记满2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2、设立基金会的申请与登记
(1)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证明、住所证明、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统一设立的文件等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3、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
(1)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基金会在境外成立的证明、章程,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简历、住所证明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等材料。
(2)6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其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基金会的治理结构
1、理事会的组成
(1)规模为5人至25人。
(2)理事任期由由章程决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连选可以选任。
(3)理事选任限制:
1)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近亲属关系理事,总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2)其他的基金会,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4)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
(5)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和原始基金来自内地的非公募,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2)任期: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理事会的职责
(1)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2)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决议需经出席过半数通过。
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重要事项如下:
1)章程的修改;
2)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关于理事会决策,《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
1)理事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失联时,不得参与相关决策;
2)理事会违反规定和章程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承担赔偿。
3、监事及其职责
(1)监事规定:
1)任期与理事相同;
2)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4)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2)监事的职责:
1)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2)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3)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基金会的管理
1、登记事项的管理
(1)基金会登记成立后,涉及需要登记或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2)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基金会财产的管理
(1)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法登记后,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2)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3)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4)公募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5)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布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3、基金会的审计制度
(1)年度审计
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平台上公布,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2)离任审计
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理事会任期内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等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3)专项审计
应当实施专项审计的活动:
1)对于重大公益项目,有以下3种情形:一是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收入的l/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二是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l/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三是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2)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4、基金会的年检和评估
(1)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检。报送前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活动情况及机构变动情况等。
(2)基金会的评估与社会团体的评估相同。
基金会的终止
1、注销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按照章程规定终止,或者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等情形下,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2、撤销登记
(1)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2)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l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3)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4)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
(5)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严重违规的。
基金会的分类及其设立条件
(1)分类:
1)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按地域范围分为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和地方性公募基金会。
2)非公募基金会:不得面向公众募捐的基金会。
(2)设立条件:
1)全国性的到账原始货币基金不低于800万元;
2)地方地性到账原始货币基金不低于400万元;
3)非公募基金会的到账原始货币基金不低于200万元。
(3)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
1)经过一定等级程序才能成立慈善组织;
2)依法登记满2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设立基金会的申请与登记
(1)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证明、住所证明、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统一设立的文件等材料。
(2)登记管理机关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设立
(1)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书,基金会在境外成立的证明、章程,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简历、住所证明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等材料。
(2)6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其不得在中国境内组织募捐、接受捐赠。
1、理事会的组成
(1)规模为5人至25人。
(2)理事任期由由章程决定,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连选可以选任。
(3)理事选任限制:
1)用私人财产设立的非公募,近亲属关系理事,总数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2)其他的基金会,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3)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4)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现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兼任。
(5)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和原始基金来自内地的非公募,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2)任期:理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5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理事会的职责
(1)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2)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决议需经出席过半数通过。
须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重要事项如下:
1)章程的修改;
2)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 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4) 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关于理事会决策,《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
1)理事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失联时,不得参与相关决策;
2)理事会违反规定和章程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承担赔偿。
监事及其职责
(1)监事规定:
1)任期与理事相同;
2)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3)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4)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所在的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2)监事的职责:
1)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2)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3)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登记事项的管理
(1)基金会登记成立后,涉及需要登记或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2)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基金会的审计制度
(1)年度审计
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平台上公布,接受公众的查询和监督。
(2)离任审计
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基金会在理事会换届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理事会任期内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等情况作出审计评价并提出审计建议的审计报告,并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3)专项审计
应当实施专项审计的活动:
1)对于重大公益项目,有以下3种情形:一是当年该项目的捐赠收入占基金会当年捐赠收入的l/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二是当年该项目的支出占基金会当年总支出的l/5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三是持续时间超过3年的。
2)因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的募捐活动。
3)登记管理机关要求进行专项审计的其他活动。
基金会的注销登记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按照章程规定终止,或者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等情形下,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的撤销登记
(1)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2)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l2个月内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
(3)符合注销条件,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仍继续开展活动的。
(4)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连续两年不接受年检的。
(5)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严重违规的。
基金会的年检和评估
(1)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检。报送前应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年度工作报告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活动情况及机构变动情况等。
(2)基金会的评估与社会团体的评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