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的政策支持
(1)通过产业政策促进就业
(2)通过财政政策促进就业
(3)通过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
(4)通过优惠政策促进就业
(5)通过金融政策促进就业
(6)通过统筹兼顾促进就业
(7)通过就业服务促进就业
促进就业的原则及政策支持
1、促进就业的原则
(1) 国家促进就业原则
(2)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
(3)照顾特殊和困难群体就业原则
(4)禁止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就业原则(小于16岁叫童工,大于16小于18叫未成年工)
2、政策支持
(1)通过产业政策促进就业
(2)通过财政政策促进就业
(3)通过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
(4)通过优惠政策促进就业
(5)通过金融政策促进就业
(6)通过统筹兼顾促进就业
(7)通过就业服务促进就业
就业服务与就业援助
1、就业服务与管理
(1)公共就业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3)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4)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5)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6)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2)职业中介机构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3)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1)设立申请书。
2)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注册资本(金)验资报告。
5)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职业中介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1)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
2)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
3)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
4)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
6)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1)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2)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3)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4)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5)介绍未满l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6)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7)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8)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9)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10)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劳动力调查、登记制度
促进就业的原则
(1) 国家促进就业原则
(2)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原则
(3)照顾特殊和困难群体就业原则
(4)禁止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就业原则(小于16岁叫童工,大于16小于18叫未成年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