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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法律法规》考试大纲

来源:233网校 2015年7月28日

《教育法律法规》考试大纲

  本大纲根据《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科目及内容》,为符合申请认定初中类、小学类、幼儿园类教师资格,参加重庆市教师资格考试而编写。
  一、考试性质
  《教育法律法规》考试是检测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对教育法律法规的一般理解和实际应用水平。考试侧重考察对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教育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掌握和运用教育法律法规处理实际问题的基本能力。考试结果将成为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条件之一。
  二、适用对象
  申请认定初中类、小学类、幼儿园类教师资格的人员
  三、科目分值
  本科目分值为35分。
  四、题型与示例
  (一)单项选择题
  答题要求:每题设四个选项,其中只有一项是最符合题意的,应试人员应将该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卷相应题号旁作答,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例: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 )
  A、申诉 B、复议 C、控诉 D、诉讼
  (二)判断题
  答题要求:首先判断试题正误,然后在答题卷相应的题号旁作
  答,正确的打“√”,错误的打“×”。
  例: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以根据学生情况设置重点班。( )
  (三)简答题
  答题要求:仔细审阅试题,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所给材料及提问简要回答。在答题卷相应的题号旁作答。
  例:我国《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考核的内容有哪些?
  (四)案例分析题
  答题要求:根据案例表述的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例提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给出结论。在答题卷相应的题号旁作答。
  例:某校初二学生李某,在学校举行的期末考试中,将考试课程的复习资料放在座位抽屉中,被监考教师发现并予以没收。由于该门课程是闭卷考试,学校认为李某考试作弊,于是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李某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申诉,但学校一直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试分析:1、李某对学校的处分有没有申诉的权利,说明其法律依据?
  2、学校的行为是否有法律根据?
  五、考试内容和考试要求
  《教育法律法规》科目考试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共五部分。
  本大纲的考核要求分为“识记”“领会”“简单应用”“综合运用”四个层次,具体含义是:
  识记:能正确认识和表述法律法规规则,知道该规则的具体内容,并能进行正确选择和判断。
  领会:能将所学法律法规规则加以理解,能领会这一规则的意义并能作出正确的表述和解释。
  简单应用:能用所学的法律法规规则正确分析和解决较简单的问题,具有分析和解决一般问题的能力。
  综合应用:能应用法律法规规则分析和解决比较复杂的问题,具有一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考试的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识记:
  1.《教育法》的立法宗旨、法律地位、适用范围。
  2.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1)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教育机构的非营利性规定;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民事法律地位。
  3.受教育者的义务。
  4.对贫困生、残疾人、未成年违法行为人的提供的教育条件。
  5.教育与社会
  (1)国家鼓励多种形式的教学合作;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3)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教育配合义务;
  (4)公共文化机构的义务;
  (5)校外教育工作和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6.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1)我国教育经费筹措的体制;
  (2)财政性教育经费的提高规定;
  (3)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和使用;
  (4)校办产业、集资办学、捐资助学的规定。
  7.违反《教育法》的法律责任
  (1)校舍或教育设施安全责任;
  (2)徇私舞弊招收学生行为的责任;
  (3)向受教育者乱收费的责任;
  (4)教育考试违法行为的责任;
  (5)教育侵权责任的追究。
  领会:
  1.国家教育方针。
  2.教育的基本原则
  (1)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
  (2)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
  (3)教育公益性原则;
  (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
  (5)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6)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
  (7)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
  (8)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
  (9)推广普通话原则;
  (10)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3、发展教育的指导思想。
  4、教育管理体制和人大监督机制。
  5、教育基本制度
  (1)教育学制系统;
  (2)义务教育制度;
  (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6)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综合应用:
  1、受教育者的教育平等权。
  2、受教育者的权利。
  3、学生身心健康的保护。
  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识记:
  1.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义务教育督导、义务教育的社会监督及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在实施义务教育过程中引咎辞职的规定。
  2.义务教育对象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
  (1)适龄儿童的入学时间、地点;
  (2)入学的督促;
  (3)招工禁止性规定;
  (4)专业训练组织实施义务教育保障。
  3.教科书的编写,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循环使用。
  4.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1)义务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的规定;
  (2)义务教育捐赠和义务教育基金;
  (3)禁止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禁止非法收费和摊派费用;
  (4)经费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5.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
  6.侮辱、殴打、报复教师的法律责任。
  领会:
  1.《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
  2.义务教育的制度和性质。
  3.义务教育方针。
  4.政府、部门、法定监护人、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对义务教育权利的保障。
  5.对政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
  6.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
  (1)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寄宿制学校、特殊教育和残疾学生的随班就读规定。严重不良行为适龄少年、未成年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
  (2)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禁止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规定;
  (3)学校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
  (4)禁止违法收费和谋利;禁止开除学生的规定。
  简单应用:
  1.教师平等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的规定。
  2.义务教育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教师培养培训;教师流动;引导和鼓励到农村和边远地区教学;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
  3.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规定。
  4.国务院确定教学制度、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学校和教师实施教育教学,鼓励采用启发式等教育教学方法的规定。
  5.思想道德教育体系建设规定。
  6.保障学生课外活动。
  综合应用:
  1.学校和教师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责任。
  第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识记:
  1.《教师法》的适用范围。
  2.政府机构、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教师权益的保障。
  3.教师的培养与培训。
  4.教师的待遇
  (1)教师平均工资水平、津贴和补贴;
  (2)住房政策;
  (3)医疗保健;
  (4)退休待遇;
  5.教师的奖励。
  领会:
  1.《教师法》的立法宗旨。
  2.教师的法律地位。
  3.教师资格制度。
  (1)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
  (2)教师资格的认定程序和认定机构;
  (3)教师资格的限制取得和丧失。
  4.教师任用制度
  (1)教师职务制度;
  (2)教师聘任制度:教师聘任制度的基本原则、教师聘任合同。
  5.教师的考核
  (1)教师考核的机构;
  (2)教师考核的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3)教师考核的原则:客观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应当坚持全面考核,以工作成绩为主。程序上的基本要求:“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4)教师考核的结果: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简单应用:
  1.教师的权利。
  2.教师的义务。
  3.教师申诉制度。
  综合应用:
  1.处分和解聘教师的法定事由。
  第四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识记:
  1.家庭保护
  (1)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和禁止行为;
  (2)对未成人的家庭教育责任;
  (3)尊重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人格权和婚姻自主权。
  2.公益性机构和公共设施的免费和优惠开放。
  3.鼓励健康文化作品创作的规定。
  4.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禁止制作和传播非法出版物。
  5.经营者对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保障的要求和禁止性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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