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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京教师资格中小学教育学突破题第五章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2月10日
填空题
1.所谓制度,一般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机构或组织的系统;二是机构或组织运行的规则。
2.广义的教育制度指国家教育制度,是一个国家为实现其国民教育目的,从组织系统上建立起来的一切教育设施和有关规章制度。
3.狭义的教育制度指学校教育制度,简称学制,是一个国家各级各类学校的总体系,具体规定各级各类学校的性质、任务、目的、要求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学校教育制度是国民教育制度的核心,是国民教育制度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体现了一个国家国民教育制度的实质。
4.学制包括两方面:一是学校的教育设施;二是学校的规章制度。
5.学校教育制度按照发展历史可分为:古代学制和现代学制。根据学校教育的层次,分为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根据学校教育的类别结构分: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根据形式分为全日制学校、半日制学校和业余制学校。
6.自从有了学校,就有了学校教育制度,距今已有2500多年的历史。
7.学校教育制度是整个国家或地区教育制度的主体。
8.中国现代学制的建立是从清末开始的。通过采取“废科举、兴学堂”的措施,开始中国现代学制改革。
9.20世纪初是中国国民教育体系建立和发展的重要时期,从清末到民国期间,中国教育体系和学制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一是1901~1910年的清末发展阶段,清政府模仿西方国家初步建立了国民教育体制,成为近现代中国国民教育体系的基础;二是1912~1922年的民国初期发展阶段,国民政府确定了以“六三三”制为主体的、具有整体性和全面性的国民教育体系。
10.1951年10月1日,颁布了《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从而产生了新中国的第一个学制,标志着我国学制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
11.1995年通过的《教育法》,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的基本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2006年再次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提出了我国的义务教育学制主要有“六三剑”“五四剑”两种。(新增)
12.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是现代学制产生的动力和原因。
13.义务教育发源于德国。
14.义务教育是指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15.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标志着中国已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
16.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该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由此拉开了我国义务教育向着塑煎、公平方向快速发展的序幕。
17.我国义务教育制度体现了一般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特征: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
18.我国义务教育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19.1929年英国成人教育家耶克斯利出版了世界上第一本终身教育专著《终身教育》,该书将教育看成是贯穿于人的一生的活动。
20.终身教育的概念化和体系化则是在20世纪60年代,其标志是法国成人教育家保罗•朗格朗《论终身教育》报告书的发表。
21.终身教育的发展期:保罗•朗格朗的《终身教育导论》,埃德加。富尔l972年组织提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以及舒瓦茨于l972年出版的《终身教育——21世纪的教育改革》等。
2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育——财富蕴藏其中》的报告标志着终身教育理论体系得最终形成;
23.所谓终身教育,是指人们在一生中都应当和需要接受各种教育培养。
24.终身教育的实施,根据雅克•德洛尔任主席的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于l996年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交的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终身教育建立在四个支柱的基础上,分别是“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学会生存”。(新增)
25.2010年7月,根据我党“十七大”报告提出的“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战略部署,颁布了《教育规划纲要》,再次提出了“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的战略目标和主题。(新增)
26.西方现代学制可归纳为三种基本的学制类型:双轨制、单轨制、分支制。
27.教育法规是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调整教育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新增)
28.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教育规范性文件,称教育法律;又分为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新增)
29.所谓教师资格制度,是指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认定和许可制度,是由国家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该具备的特定条件和取得教师资格的法定程序。(新增)
30.学生在学校受教育的过程中所享受的主要的权利,可以归纳为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
31.《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教师考核的结果是受聘任教、置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32.《教师法》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3.根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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