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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京教师资格中小学教育学突破题第五章

来源:233网校 2014年12月10日
简答和论述
1.义务教育的含义以及推行义务教育的原因。★★☆☆☆
答:所谓义务,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并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的,所有公民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而义务教育,是指依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义务教育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表明,它既是公民必须依法履行的义务,也是受到法律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原因概括起来说就是义务教育为经济服务、为政治服务。
2.简述终身教育的思想内容及其影响。★★★☆☆
答:所谓终身教育,是指人们在一生中都应当和需要受到各种教育培养。它具有两个本质特征:一是贯穿人生始终的教育形态,具有时间上的延展性。二是包容了所有现存的教育形态在内的教育过程,它并非是单一或纯粹的教育形态,更多的是一种教育理论和教育观念。概括起来,时间上延展和空间上包容共同构成了终身教育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终身教育建立在四个支柱的基础上,分别是:学会认知、学会做事、学会共同生活、学生生存。同时,实施终身教育的总的指导原则是寻求教育的协同作用。
影响表现在:(1)形成了对教育的全新认识、全新理解;
(2)促进了教育社会化和整个社会学习化;
(3)加强学校与社区、职业界的结合:
(4)由重视人的“受教育权”转向重视人的“学习权”,强调学习者的主体性。
3.简述教师如何才能做到依法执教。★★★☆☆(新增)
答:教师要依法执教,就是要求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凡是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都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的,则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教师的法定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这就是依法执教。
同时教师应该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教师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这是教师依法执教的前提和基础。
(2)教师应当具有较强的法律信念,这是教师依法执教的重要保证。
(3)教师应当具有自觉的法律意识,这是教师依法执教的关键所在。
4.简述我国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新增)
答:教师权利一般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教师本人实施或者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二是教师要求相对的义务人履行法律义务的权利;三是教师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诉诸法律,要求确认和保障其权利的权利。具体来说: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成长发展的权利。
(4)按时获得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教师的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教育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主要目标,通过活动对学生进行形象的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教育。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5.取得教师资格的条件有哪些?★★☆☆☆(新增)
答:(1)必须是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取得我国教师资格的先决条件;
(2)热爱教育事业;
(3)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4)具有法律规定的学历或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
(5)有教育教学能力。
6.《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各有哪些?★★☆☆☆(新增)
答:不良行为:
(1)旷课、夜不归宿:
(2)携带管制刀具;
(3)打架斗殴,侮辱他人;
(4)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5)偷窃、故意毁坏财务;
(6)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7)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或读物等;
(8)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场所;
(9)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是指严重危害社会,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它与不良行为一样,都是反社会的,差别在于危害程度不同,具体包括:
(1)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2)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3)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他人财务;
(4)传播淫秽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5)进行淫乱或者色情、卖淫活动;
(6)多次偷窃;
(7)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8)吸食、注射毒品;
(9)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7.简述教师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护责任有哪些。★★☆☆☆(新增)
答:第一,学生的权利就是教师的责任。
(1)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受教育权:A.学生入学权;B.学生上课权;C.学生受教育权利;D.学生升学权。
(2)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身权:A.尊重学生人格尊严,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B.禁止搜身或搜查学生个人物品;C.禁止非法利用学生的肖像;D.保护学生隐私权,禁止私自查阅信件、电子邮件或者日记等。
(3)尊重和保护学生的财产权:A.禁止没收学生物品长时间不予返还;B.禁止毁坏学生物品。
第二,教师负有保护学生安全的法律责任。
(1)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
(2)教师承担的保护学生安全的主要责任。
第三,教师负有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责任。
8.教育法律规范的种类包括哪些?简单解释每项含义。★★☆☆☆(新增)
答:教育基本法律: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全面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它可以说是“教育领域的宪法”,是教育法规体系中的母法;我国的基本教育法是《教育法》。
教育单行法律: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我国的教育单行法律属于一般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在内容上是针对某一教育事务发布的行为规则,而不是针对某个具体的事件和具体问题做出决定。
地方性教育法规:在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教育规章:按照制定发布机关可分为两类:(1)由最高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在全国有效;(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规章,称地方教育规章或政府教育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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