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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2014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公告

来源:平潭教育局 2014年5月1日

关于开展2014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公告

  为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以及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14年春季我区各类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认定对象和范围
  具备《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条件,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任教学校(含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下同)在平潭辖区内的中国公民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负责认定,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平潭县教育局负责认定。
  根据《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不能参加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填报任教学科原则上应与所学专业相一致。
  三、网上申报时间和流程
  (一)网上申报时间为2014年5月6日至5月10日。
  (二)网报流程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实行网上报名,申请人员在规定的网报时间内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 (http://link.233.com/25742/)进行报名,逾期不得补报。在网站首页“导航栏”点击“资格认定网报”后,申请人应认真阅读中国教师资格网操作提示信息,按照网上申报流程和提示,真实、准确地填报个人信息。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和个人疏漏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申请人个人承担。
  2、网上申报选择“所学专业”时,应点击相对应栏目“选择”按钮,在新展开的窗口页面可选择窗口左上方的“按目录查找”或“按名称搜索”选项功能,耐心选择与本人专业相一致的专业,选择正确后点击“确定”即完成选择。例如“英语”专业的选择:在“按目录查找”项下双击“类别二”展开下拉菜单—— 选择“文学”——“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并确认。
  3、网上申报选择“任教学科”操作方法请参照“所学专业”操作方法。
  4、网上申报完成后点击“登录”按钮重新登录网报系统,查看个人当前申报状态、信息、及现场确认注意事项,请务必留意个人网上申报状态及认定机构给予的留言信息。     
  (三)注意事项
  1、申请人必须在认定机构要求的网上申报截止时间前,将所有信息填写完整并提交申报信息,否则申报无效。申请人须认真如实填写个人网上申报信息,个人网上申报信息与现场所提交的材料信息不一致的,原则上不予审核受理,请认真慎重对待。申请人务必填写正确有效的邮箱地址,以备遗忘密码时通过填写的邮箱找回密码。
  2、网上申报上传的电子照片应是近3个月内的电子证件照,无边框,正面免冠,无头饰(与粘贴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现场确认时提交的照片同版),不符申报系统的要求而不能上传的,需要对照片的像素进行调整,建议照片大小不超过20k、JPG格式,像素“宽度”为“114”、“高度”为“156”。
  四、报名资格现场确认
  1、时间:2014年5月15日至5月16日(正常上、下班时间)。
  2、地点:申请认定高中(含中职学校)教师资格的申请材料送至区社会事业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91-86170678  18960986868
  申请认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将材料送平潭县教育局人事科。联系电话:24330825。
  3、提交材料:
  ⑴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⑵户口薄(含集体户)原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包括户口簿主页及申请人个人单页,集体户人员的复印件应加盖集体户所在单位公章)。
  ⑶公办学校教学人员应提供学校在职(岗)在编证明(须体现本人姓名、身份证号、任教年段及学科)及2012-2013年度考核表原件和复印件;民办学校聘用的教学人员应提供与该校签订的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聘用合同须能体现截止受理之日已在该校聘满1年)、2012-2013年度考核表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在职任教证明(须体现本人姓名、身份证号、任教年段及学科)、以该校为工作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上复印件必须经所在学校(单位)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学校(单位)公章方可有效。
  ⑷《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自行用A4复印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本人还应在申请表内的“承诺书”上手写签名(在职人员还须在申请表封面加盖学校公章),照片应自行贴好(与网上申报上传的电子照片为同一底版)。
  ⑸彩色证件照3张,一寸正面免冠(与网上申报上传的电子照片为同一底版)。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明姓名和单位,用信封袋装好。
  ⑹《思想品德鉴定意见表》。申请人应自行在中国教师资格网的“资料下载”中下载,并由申请人工作单位(在职申请人任教学校)或就读学校(2014年高等院校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或在校研究生)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非在职申请人)如实出具(其中第8栏也可由当地公安局派出所填写)。
  ⑺教育学、心理学成绩原件及复印件。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生和师范教育专业毕业后继续深造提高学历层次者,应提交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学业成绩表》原件及复印件。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申请人,必须提供由福建省自考办出具并验印的相应层次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简称“两学”)考试合格证书。
  ⑻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须二级乙等及以上水平;申请认定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有二级甲等及以上水平;申请普通话语音教师应有一级乙等及以上水平(注:持省外《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的申请人还须登陆普通话水平测试、普通话等级考试成绩查询查分系统(网址:http://link.233.com/19393/chafen.html)查询打印有关本人成绩页面,并提交审核;确实无法查询打印的,需现场备案)。
  ⑼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014年高等院校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无需提供,其他申请人须提供)申请人还应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link.233.com/12515)查询打印《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验证期含2014年6月10日,2001年前毕业无法查询学历证明的申请人须提供《学业成绩表》原件及复印件。
  (10)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网上申报成功后,必须在规定的现场确认时间内持以上材料到现场确认点确认网报信息,否则报名无效。提交材料经现场确认后,原件(不含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其他材料统一按上述顺序订好后,上交现场确认点。(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须逐份左侧装订并与其他材料分开)。
  五、体检
  1、时间:2014年5月20日上午8:00
  2、地点:平潭县医院体检中心
  体检严格按照《福建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福建省教育厅关于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取消乙肝项目检测的通知》(闽教人〔2010〕43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要求的通知》(闽教人〔2011〕6号)等文件要求执行。体检需空腹。        
  3、申请人员请随带身份证和一寸照片1张,到平潭县医院体检中心大厅领取体检表,同时向平潭县医院体检中心缴费并进行体检。
  4.申请人在体检时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提出复查要求的,须经原体检医院主检医师同意,可予以复查,体检结论以复查后的结论为准。  
  5、当期的体检结论只适用于当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6、体检报告统一由县医院体检中心送交平潭县教育局,体检不合格者,由医院直接告知,不再另行通知。
  六、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水平测试
  (一)时间地点
  申请认定高中(含职业中专)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于2014年5月22日至5月23日(正常上班时间)到区社会事业局办公室领取《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水平测试准考证》(考试时间与地点详见准考证),逾期不予受理。
  申请认定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申请人凭本人身份证于2014年5月22日至5月23日(正常上班时间)到平潭县教育局人事科领取《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水平测试准考证》(考试时间与地点详见准考证),逾期不予受理。
  (二)测试内容
  1、测试科目与申请人所申报的任教学科(专业)相一致;
  2、申请认定高级中学(含中职学校)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水平考试使用高中起始年段相应学科教材,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使用初中起始年段相应学科教材,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使用三年级相应学科教材,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使用幼儿园大班教师用书;
  3、测试办法为编写教案、片断教学、回答专家提问。
  (三)测试对象
  1.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2.专科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但本科及以上学历为非师范教育类专业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 
  3.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时,连续5年(含5年)以上未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
  4.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认为需要参加测试的其他人员。
  (四)有关规定
  测试成绩当场亮分。85分以上为优,85-70分为良,69-60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七、收费标准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综〔2006〕34号)文件规定,教师资格测试费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目前我区未收到有关收费标准文件,今年教师资格认定测试费待省教育厅文件出台后按规定标准收取。
  根据闽教人〔2010〕43号、闽教人〔2011〕6号文件规定的体检项目进行(不再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医院按榕价服〔2005〕4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由个人向医院缴交。
  八、其他事项
  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水平测试及体检合格,经认定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201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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