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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2014年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14年8月28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4年下半年
社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总体部署和《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琼教师〔2012〕8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4年下半年全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户籍或工作地在海南省内,截止2014年12月31日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国家及我省规定的申请条件,参加国家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合格证明》而未认定的人员。
  二、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二)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三)学历条件按照《海南省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其中: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应当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同时还应具备相当于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四)普通话水平达到《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要求,其中:申请普通话和播音等相关任教学科的应当达到一级水平,申请语文和对外汉语等相关任教学科的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申请其他任教学科的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三、认定程序
  (一)网上申报
  参加下半年教师资格认定人员,请于2014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link.233.com/25742)进行网上申报。在“教师资格认定网上申报”栏下方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报人网报入口”,选择相应的认定机构,并按要求完成申报。申请人要仔细阅读注意事项,准确、如实填报申请信息,上传符合要求的电子照片,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请务必按时进行网上申报,逾期系统自动关闭申请功能。
  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申请人在同一年中只能认定一种教师资格。
  (二)选择认定机构
  按照属地管理和认定权限,申报人员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的认定机构,不允许跨机构认定,具体如下:
  1.户籍或工作地在海口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本人户籍或工作地所在的区教育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海口市教育局。
  2.户籍或工作地在三亚市,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三亚市教育局。
  3.户籍或工作地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海南省教育厅。
  4.户籍或工作地在海口、三亚、洋浦以外其他市县的,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本人户籍或工作地所在的市县教育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认定机构请选择海南省教育厅。
  (三)现场确认
  1.海南省教育厅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2014年9月16日—10月30日(正常上班时间,周五下午不对外办公),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二楼57—58号窗口。
  2.市、县(区)认定机构现场确认时间和地点由各机构自行安排,具体时间、地点及咨询电话应在网上申报系统“现场确认注意事项”中公布。各认定机构咨询电话见附件1。
  3.现场确认时,申请人须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2份,必须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规格为A3纸双面打印。准备3张小2寸与网上申报系统中同底的彩色相片,2张分别贴在申请表上相片栏,另一张轻贴在一份申请表右上方,供办理证书使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A4规格);
  (3)户籍证明材料或工作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A4规格)。
  (4)《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A4规格);
  (5)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A4规格);
  (6)《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A4规格)。
  (7)《海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2014年修订)》原件1份(海南省内县级以上医院体检,时间8—10月,样表见附件2);
  (8)《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1份(A4纸,样表见附件3);
  (9)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还需提供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A4规格)。
  以上(2)—(9)项申请材料请按顺序夹在材料(1)中。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准确、申报材料齐全的,在教师资格认定管理系统中确认通过。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欠缺的材料,限期补齐,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四)认定编号及发放证书
  对现场确认审核合格人员进行认定编号、打印证书、颁发证书。由海南省教育厅认定的,证书领取时间为2014年11月10日—11月25日;由市、县(区)教育局认定的,认定编号及证书领取时间由相应认定机构自行确定,但认定编号工作应于12月1日前完成,证书颁发工作原则上应于12月31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实施,优化和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加强我省教师队伍建设。
  (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法定条件、程序和权限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质量。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违规认定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处理。
  附件:1.海南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联系电话
  2.海南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2014年修订)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海南省教育厅
   201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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