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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河北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通知

来源:233网校 2015年5月29日

河北省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有关单位: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15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14〕4号)和《关于定期注册结论体现形式及注册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资字〔2014〕13号)精神,为保证我省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试点工作期间,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原则上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冀教师〔2013〕30号)精神执行。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调整为“河北省公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含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计划教师)”,对“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决定。
  三、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中“科证不一”问题,根据教育部教师工作司意见,现不予要求。
  四、省属中小学校、幼儿园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学校为单位,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册。省属中小学校、幼儿园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省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统一管理,确保其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完成相关培训学时。省直属幼儿园向河北省省直幼教管理中心申请定期注册,河北省省直幼教管理中心应确保其教师按照省教育厅文件要求完成相关培训学时。
  五、今年的定期注册时间和申办程序根据全国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要求调整为:
  (一)6月8日至6月26日由学校统一组织教师网上个人申报,对本校教师提交的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统一报送当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理备案。
  (二)6月29日至7月8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提交的教师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做出初审意见,录入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全国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
  (三)7月9日至7月17日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四)7月20日至7月31日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对全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材料进行终审,给出注册结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全国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为终审通过者办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手续,并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贴》(以下简称“注册贴”)。
  (五)全国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在规定时间段的每个工作日上午8:00至下午6:00开放,周末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不开放。
  六、认真做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结论工作,完成《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入档和“注册贴”印发工作。
  (一)定期注册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和“暂缓注册”三种。相应结论须体现在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和教师资格证书上。
  (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上注册机构意见栏的注册结论,由注册初审机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采用加盖注册结论章(样式和规格见附件)或手工填写的方式体现。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存入申请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初审机构归档保存。
  (三)教师资格证书上的注册结论采用粘贴教育部统一监制的“注册贴”的方式体现。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向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领取“注册贴”,并打印注册结论;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按实际注册数从省里领取并下发“注册贴”至注册初审机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各注册初审机构负责将打印好的“注册贴”分别粘贴在相关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证书备注页上,并加盖注册初审机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骑缝公章。
  各有关机构要高度重视注册贴的使用和管理,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对负责注册贴使用和管理的负责人及经办人要进行登记,对各地领取、使用、报废及剩余注册贴的数量要进行严格登记,严防流失和违规使用。
  七、注册初审机构需刻制“撤销”用章,用于撤销原有注册结论。经注册终审机构河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批准需要撤销原有注册结论的,应分别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注册机构意见栏中的注册结论及教师资格证书备注页的“注册贴”上加盖“撤销”章,并注明日期。“撤销”章的规格与其他注册结论章相同。

河北省教育厅
  2015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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