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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14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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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做好2014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院校:
  根据教育部的整体部署和我区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就我区2014年秋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我区秋季教师资格认定时间统一为10月20日—11月31日。请各盟市、旗县、高等院校认真部署,抓紧开展相关工作,确保本地区、本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各项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1.各级认定机构,准备工作和认定信息发布时间:10月15日前。
  2. 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10月20日—10月31日。
  申请人网上申报登录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link.233.com/25742(凡持有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申请人员,选择“全国统考合格申请人网报入口”,其他申请人员选择“未参加全国统考申请人网报入口”进行网上注册,提交申请信息,按照提示完成网上报名工作)。
  3.各级认定机构具体的认定时间、网上报名时间、现场确认时间、报送材料时间以及组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与能力测试时间,请申请人关注本人所在地教育局、政务服务中心发布的信息或网上报名时选择的认定机构发布的报名信息。
  二、材料要求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证明材料,一式一份。
  要求:社会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人事档案在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高等学校教师由学校人事处出具。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由申请人网上报名时下载打印,本人签字。
  3.学历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4.教育教学能力条件: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者,取得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6.体检合格证明:必须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一式一份。
  7.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意识
  加强管理,提高认识。教师资格认定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关键,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保证,也是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各盟市、旗县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确保认定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强化监督管理,严格依法行政。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加强对本地区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依法依规组织教师资格认定和重新注册准备等工作。今后,一旦发现有违规操作,我厅将取消当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权限,并在全区范围进行通报。
  (二)规范管理,加大宣传力度
  各盟市教育(教体)局、高等院校要对本地区、本单位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教师资格认定的有关政策,不得随意降低或放宽条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把工作做好做实。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相关信息,耐心解答社会咨询,形成按期及时认定、社会踊跃参与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措施,做好管理信息系统Usbkey使用工作
  (略)。
  (四)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有关要求
  1.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医务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被医学院校聘任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并系统讲授教学计划内一门以上课程(需任教学校教务处出具有效证明及相关佐证材料),同时必须已取得医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方可申请认定。
  受委托有认定权限的高等医学院校,只能受理有直接隶属关系的附属医院在职医务人员的申请。其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教育厅办理。
  2.民办高校人员申请教师资格
  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高等民办院校中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教师,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须已依法签署三年以上聘任合同,并在提出申请时合同存续期在一年以上。
  3.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申请人提交材料要求
  高等院校教师在申请资格认定时,除提供《内蒙古自治区贯彻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内教发〔2002〕64号)规定的材料外,还必须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师范类专业:对于后期本科学历的教师,如果专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提供专、本科毕业证、专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如果专科是非师范类专业毕业,后期本科是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则必须同时提供专、本科毕业证、后期本科毕业生成绩登记表。非师范类专业:高等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书。
  (2)学校与教师签订的两个年度(含试用期)以上的聘任合同。
  (3)近2年的教学业务档案,含1年实习期。
  4.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现场确认时间要求(略)。
  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期间,要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和信箱,对群众的咨询、举报必须及时回复,认真处理,确保认定工作的质量。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4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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