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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04-10 10:18:01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

内建标〔2026〕50 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6年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内建法〔2025〕22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 监督检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内建标〔2024〕184号)等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管理,提高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服务质量,决定开展2026年度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范围为2025年1月1 日以来编制完成的我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和相关编制企业及执业人员,重点检查成果文件中招标控制价编审、工程结算审核、全过程造价咨询3类业务。

二、检查内容

( 一)承接业务方面

1.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2.转包或承接他人转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营业执照;

4.允许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5.超经营范围承接咨询业务。

(二)咨询合同方面

1.未签订书面合同;

2.已签订书面合同但未采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条款不完整(如缺失合同标的、服务内容、范围、期限、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或约定内容不清晰;

3.未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期限等提供造价咨询服务;

4.合同签订时间在承接业务之后;

5.咨询合同中未约定项目负责人;

6.咨询合同中约定的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与实际参与人员不符;

7.咨询合同约定的项目负责人不是一级注册造价师,成果文件编写人员没有注册执业资格。

(三)执业操作规程、质量控制规程执行方面

1.未严格按照执业操作规程要求相关流程承接业务;

2.全过程造价咨询(跟踪审核)项目过程中不按规定出具跟踪审核意见;

3.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档案文件未及时归档或有缺失。未建立统一的承接台账包括项目名称、委托方、联系方式、合同编号、参编人员、收费、成果日期;委托资料、合同、审批记录、计算底稿、过程资料、电子文档等是否归档完整;

4.内部管理制度、廉洁执业制度、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未执行三级复核制度;

5.各专业人员配备是否齐全,成果文件是否由一级造价师签字盖章;

6.注册造价工程师“挂证”行为,违规签署虚假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7.造价工程师注册申报资料不实,社保与注册企业不符,注册证书超过有效期限或盖章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注册时间晚于咨询服务起始时间,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8.注册造价师是否已转注其他公司且仍在原注册单位签章出具成果文件。

(四)成果文件质量方面

1.2025年9月1 日以后开工建设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是否采用24清单计价标准开展招投标;

2.是否按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规范编制招标控制价;

3.安全生产费、税金是否按国家或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计算;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是否按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规范执行;

5.暂列金、暂估价是否按国家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规范要求执行,暂估价认价程序及价格标准是否合规合理;

6.暂估价在结算时是否有认价程序、询价及定价依据;

7.中标清单是否响应招标清单要求,是否对原招标清单内容进行修改;

8.竣工结算中的工程变更、新增工程综合单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时是否按清单标准、规范执行;

9.竣工结算审核时是否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竣工结算是否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10.招标控制价是否合理设置清单综合单价,对综合单价明显与实际不符的合理性、必要性是否有据可依;

11.主要材料价格调整是否按约定的条款计算,是否存在与市场价格偏离较大的情况;对施工合同中不符合相应规定的条款是否按约定执行,是否尽到告知义务等;

12.招标清单计价依据是否齐全;是否存在错漏项;项目特征是否列清晰;

13.招标文件与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计价部分约定是否一致,咨询企业应尽到告知义务,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计价;

14.结算时,是否以投标报价为审核基础。

(五)咨询收费方面

1.刻意压低基本收费, 以审减额作为主要计费方式,追求高额追加费用;

2.抬高送审价,获取高额造价服务费;

3.同一部位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目重复计算核增核减追加费;

4.未按合同约定计取咨询服务费或存在高估冒算,或超出合同约定费率计取服务费且未提供增加服务费说明等现象;

5.在咨询活动中以给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6.暂列金列入项目咨询服务费核增核减计费基数;

7.采用其他方式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工作安排

(一)旗县(市区)检查阶段(2026年7月底前完成)

各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本地区造价咨询企业、项目成果文件编制情况等从业经营进行监督检查,组织专家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进行集中质量检查,项目抽查比例为30%—50%,对照检查内容,填写《工程造价“ 双随机 一公开” 问题检查表》( 附件2)。按月填写《工程造价“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进度表》(附件1),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坚持立查立改,检查结束后形成检查报告及《工程造价“双随机一公开” 问题检(抽)查汇总表》(附件3),上报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汇总后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并按照《工程造价“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资料清单》( 附件4)要求准备备查材料。

(二)盟市抽查阶段(2026年9月底前完成)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所属旗县(市区)工作提前进行督导,推动所属旗县(市区)按要求落实工作任务;通过实地核查、调阅资料、约谈负责人等方式对工作进行检查,项目抽查比例为20%—30%,对照检查内容,填写《工程造价“ 双随机 一公开” 问题检查表》(附件2)。按月填写《工程造价“ 双随机 一公开”检查工作进度表》(附件1),检查结束后形成抽查报告及《工程造价“双随机 一公开” 问题检(抽)查汇总表》(附件3),一并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自治区督查阶段(2026年11月底前完成)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开展工作督查,在盟市检查基础上选取6个盟市进行检查,通过听取工作汇报、资料查验、现场督导等方式,对各盟市检查各阶段工作成效进行督导检查,对督查中发现问题集中梳理,跟进整改落实情况,抽取一定比例的企业及项目进行现场核查,按5%—10%比例抽取盟市报送的成果文件,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质量检查。

四、工作要求

(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间节点对所属旗县(市区)开展督导检查,组织行业专家对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进行集中质量检查。各盟市可结合工作实际对检查内容、范围和重点等方面进行延伸拓展,组织落实好本辖区检查抽查工作。

(二)加强部门联动。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商市场监督、财政、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联动摸排辖区内项目和从事造价活动企业,提高检查抽查工作的覆盖面和精准度。

(三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问题多发的市场主体增加抽查密度和频次,紧盯成果文件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挂证、抬高报审价获取高额服务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对涉及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加大对违法违规案件的曝光和处罚力度,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形成行业震慑。

(四 )形成闭环管理。旗县(市区)和盟市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通过集中反馈、限期整改、提交整改报告等方式完成整改。 自治区督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线索台账,移交相关盟市按期完成整改提交核查报告。对于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失信行为及时记录,录入监管平台并扣分处理,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企业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对发现的公职人员违法违纪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五 )严肃工作纪律。检查中要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廉政工作纪律。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获取的被检查企业的技术资料、商务秘密、客户信息未公开的财务数据,必须严格保密。检查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记录检查情况,不得隐瞒问题、夸大事实或弄虚作假。

(六 )建立长效机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总结近年来专项检查及造价咨询企业“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抽查经验,将检查中的有效做法固化为长效管理机制,及时制修订有利于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政策性文件。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将监管重心前移,从事后监管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处罚相结合。聚焦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常态化组织开展“ 回头看”,及时查漏补缺,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联 系 人:安*野、郭*晔

联系电话:0471-6962133 、6939260

电子邮箱: nmgjstkjc@126.com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3 日

内容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全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的通知

内容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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