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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精讲考点:合同法

来源:233网校 2017-08-31 11:44:00

考点:合同法

(一)合同的订立

1.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要约邀请:招标公告

3.要约与承诺 :到达生效,承诺不能撤销,生效合同成立

4.要约失效:撤销、拒绝到达、期限届满、实质变更

5.逾期承诺(主观)与承诺超期(客观)

6.格式条款与缔约过失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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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履行

1.一般规则:质量、价款、地点、费用不明的规定。

2.政府指导价

3. 代为履行(不同于转让)、提前、部分履行(费用增加)

4.抗辩权(注意先履行者权利的情形)

5.代位权:名义、权限、费用负担

6.撤销权:自知道1年或发生5年

(五)合同的终止

1.解除:约定与法定(不可抗力或严重违约影响合同目的)

2.抵消:种类、品质相同

3.提存:期间权利归债权人,期限为5年

4.其他情形:履行、免除、混同

例题解析

【例1】根据《合同法》,下列关于格式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  )。

A.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有利于保证合同双方的公平权利

B.《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适用于格式合同条款

C.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D.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格式条款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2】合同订立过程中,属于要约失效的情形是(  )。

A.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B.受要约人依法撤销承诺

C.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未做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做出实质性质变更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做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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