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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造价工程师造价管理精讲考点:价格法

来源:233网校 2017-08-31 11:56:00

考点:价格法

(一)政府定价的商品

1.与国民经济、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

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

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听证);

4.重要的公用事业(听证);

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听证)。

(二)差价与价格调控

1.政府实行合理的购销、批零、地区、季节差价;

2.调控:限定差价率或利润、规定限价、提价申报。

例题解析

【例1】根据《价格法》,经营者有权制定的价格有(  )。

A.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B.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C.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D.属于政府定价产品范围的新产品试销价格

E.公益性服务价格

【答案】CD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价格法。经营者享有的权利:①自主制订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选项C);②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③制订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产品范围内的新产品的试销价格,特定产品除外(选项D);④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价权利的行为。选项A、B、E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

【例2】根据《价格法》,政府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  )。

A.购销差价

B.批零差价

C.利税差价

D.地区差价

E.季节差价

【答案】ABDE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政府的价格行为。政府的定价行为,政府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时,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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