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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相关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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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造价工程师
授课老师:王竹梅
所属科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二章 相关法律法规/第一节 建筑法及相关条例/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所属版本: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介绍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包括工程发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监理、工程施工、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详情如下:

专题更新时间:2025/08/01 10:53:55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考点试题

单选题 1.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工程验收必备条件的是(  )。
A .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B . 有全部建筑材料、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C . 设计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D .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正确答案: B

答察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只要求主要材料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不要求全部。

多选题 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
A .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B .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C . 有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D .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 . 有建设单位签发的工程移交证书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单选题 3.对于实施监理的工程,应由(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A . 工程监理单位
B . 总监理工程师
C . 建设单位
D . 建设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共同

正确答案: C

答察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单选题 4.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列关于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B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C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本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D . 建设单位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正确答案: D

答察解析: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D选项未经验收合格不能使用。

多选题 5.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A .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B . 有完整的施工备案资料,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C .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D .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E .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正确答案: A

答察解析: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大咖讲解:(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王竹梅
造价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多年工程造价咨询实战经验,建设部住宅试点工程“部级科技进步个人银奖”获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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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法

(一)建筑许可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禁止行为

(1)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2)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厂、供应商。

2、建筑工程承包【2016】

(三)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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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三)工程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2017】

2、工程最低保修期限【2018、2016】

(四)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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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020、2018、2017、2016】★★★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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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许可

建筑许可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两个方面。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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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1、建筑工程发包禁止行为

(1)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2)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厂、供应商。

2、建筑工程承包【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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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工程监理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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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承揽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2.勘察设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设计单位还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设计单位还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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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承揽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2.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 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3.质量检验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还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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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程质量保修

1、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如果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2、工程最低保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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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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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拒绝建设单位的此类要求。
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筑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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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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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监督管理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人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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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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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如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机械设备配件供应单位的安全责任
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5.施工机械设施安装单位的安全责任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上述机械和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如上述机械和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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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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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监督管理

1.安全施工措施的审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2.安全监督检查权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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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授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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