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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云南造价工程师初始、延续注册通知

来源:云南工程造价信息网 2012-05-24 09:48:00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2年造价工程师初始、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我省决定开展2012年造价工程师初始、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初始注册:2011年及以前年度通过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并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初始注册。
  (二)延续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于2012年到期需办理延续注册的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应参加延续注册。
  二、申请程序
  (一)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应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同时必须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师管理网”(www.ccost.com)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其中,初始注册人员需新申请用户名、密码信息并登陆个人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延续注册人员则直接输入当年申请初始注册时的用户名、密码登陆并填写相关信息,网上申报的内容须与书面申报内容一致。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注册的书面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
  三、提交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初始注册
  提供申报资料一份,顺序为:
  1、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直接打印网上申报后生成的初始注册表格)。
  2、申请人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最高学历)、身份证、继续教育培训证明(2011年以前考试通过者适用,登陆:http://link.233.com/15989:8100/打印)、职称证、人事档案存放证明。(上述证书、证明均提供复印件)。
  3、如需在中介服务机构注册的(包括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监理咨询等),除提交上述1、2两项资料外还需提供:(1)所注册单位的资质证书(新申办资质除外);(2)注册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含有缴费基数,时间等信息的清单)。
  4、近期正面免冠半寸彩色相片2张(两张均贴于申请表上)。
  为便于审核和封存,申报资料请按以上顺序统一使用A4纸复印装订成册。
  (二)延续注册
  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直接打印网上申报后生成的延续注册表格);
  四、受理时间及联系方法
  (一)受理时间:2012年5月24日至6月8日
  请务必按规定时限,按上述要求同时提交相关申报的网络及书面材料,逾期提交者,初始注册的将延至下一年度办理;延续注册的按相关规定其注册证(章)失效。
  (二)联系人:胡鹏
  (三)受理地点: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119室。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
  附件1:《2012年到期需办理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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