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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6月10日

  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掌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提示】这句话分为2层意思:
  ①因为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这里强调是“经济类犯罪”)。
  ②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潢未逾五年;(这里虽然没有强调是“经济类犯罪”,但是要求是“剥夺政治权利”)。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2013年单选题】
  重点掌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关联交易限制的总结】
  (1)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同业竞争限制的总结】
  (1)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3.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例题11·判断题】某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王某违反规定与本公司签订合同,针对王某的这-行为,公司决定除将其所得收入收归公司所有,同时还要求王某赔偿公司由此遭受的损失。该公司的这-做法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止有如下的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同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2012年单选题】
  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
  【提示1】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
  【提示2】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1)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2)针对监事的诉讼——通过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3)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的——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4)针对他人的诉讼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限制;股份有限公司中必须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股东代表诉讼,前提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他人”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股东直接诉讼.前提是“公司董事、高管”侵犯了“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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