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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6月10日
  三、有限责任公司(重点)掌握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50人以下。其股东人数只有上限没有下限,即-个人也可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提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为2~200入。注意这是“发起人”人数,而非“股东”人数。且包括2人与200人。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2.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链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即应当-次足额缴纳出资。不允许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付。
  3.出资方式【2013年单选题、判断题】
  (1)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2)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
  (3)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6)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例题2·单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经全体股东同意,股东可以用劳务出资
  B.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出资的股东,应对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C.股东不得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
  D.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2/3以上同意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相关规定。(1)选项A: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2)选项C: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3)选项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4.发起人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
  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所有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约束力。
  【提示】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公司章程的记载事项
  公司章程记载内容分为两类,即必备事项(法律规定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和任意事项(公司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
  (四)股东缴纳出资
  1.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法律后果
  (1)对于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公司法规定除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除出资部分外,还包括未出资的利息。
  (3)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此外,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公司法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提示】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时转让股权的规定
  (1)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依照规定向该股东提起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受让人根据上述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违法犯罪所得出资的股权出质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提示】为维持公司资本,可采取将出资财产所形成的股权通过折价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但不能直接将出资的财产从公司抽出。
  4.股东抽逃出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对其股东权利的限制
  (1)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抗辩
  (1)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题3·多选题】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相关情形之-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下列属于该情形的有(  )。
  A.高价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B.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C.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股权的
  D.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答案】BD
  【解析】本题考核抽逃出资的认定。根据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2)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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