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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二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6月10日

  十一、公司股票掌握
  (-)股份发行【2013年单选题】
  1.股票发行的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2.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3.公司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不记名股票。
  (二)股份转让【2012年多选题】
  1.发起人股份的转让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
  (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提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次全部转让,不受25%转让比例的限制。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5)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①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②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④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公司股票的回购
  (1)股票回购情形【2012年多选题】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下列情形之-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提示】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并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提示】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并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提示】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④股东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提示1】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提示2】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回购请求权,包括三种情形;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回购请求权,仅有两种情况(对股东大会的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2)为防止变相违法收购本公司股份,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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