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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重点、难点讲解及典型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14年6月13日

  七、企业特殊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了解
  (-)企业重组业务
  1.企业重组的-般性税务处理
  主要包括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分立等情形。
  2.资产重组税务处理的原则
  (1)资产重组必须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为新企业今后的资产处理,包括折旧或摊销提供基础价格;
  (3)上述两项工作的认定必须在交易发生时确认,不能提前亦不能滞后;
  (4)财税部门有权根据新情况规定新的处理政策。
  3.企业重组-般性和特殊性税务处理相关规定
  表7.14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税务处理

情形

-般处理

特殊处理

企业法律方式的改变

视同成立新企业,原企业需要进行清算处理

债务重组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分解为两项业务,即首先视同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其次是转让资产的定价按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般就是资产的评估价,其与资产净值的差额即为所得或损失;
  (2)债权转为股权的,应分解为两项业务,即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凡是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确认为债务人的重组所得;相反则作为债权人的重组损失

对于企业债务重组所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的。则可在今后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所得额。低于50%的则计人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纳税

股权收购和

资产收购

  (1)被收购企业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而收购方作为出资方属于投资行为,所以不需缴税;
  (2)股权转让交易价格-般是协议价或市场评估价,这两种价格水平的确定应符合“公允价值”标准,其与资产净值的差额即为所得或损失;

  (3)收购方取得股权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即符合“公允价值”标准的价格可以作为收购方的人账依据,入账资产据此可以进行折旧或摊销

(1)收购企业的股权收购比例不得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支付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
  (2)在符合上述条件情况下.被收购企业的股东所取得的新股权可以按原股权净值计算入账,而不计算利得部分.从而不用缴税。
  收购企业取得的新资产也可以按原资产账面净值计算人账,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
  (3)被收购企业取得的新股权将合并到收购企业的总股权中,其今后缴税事项随收购企业正常缴税事项进行,不须做特别调整.即“保证不变”

续表

税务处理

情形

-般处理

特殊处理

企业合并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要重新评估,其资产的人账价格要按公允价值原则确定,并据此进行折旧或摊销处理;
  (2)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的资产要进行清算,如存在所得部分要依法纳税;
  (3)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存在的经营性亏损在清算时就要消化掉,不得带入新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1)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总交易的85%,以及在同-控制下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行为;
  (2)符合上述条件的合并企业。其合并企业接受的资产和负债可以不变,按被合并企业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和入账处理,同时,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所有的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继承;

  (3)允许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企业分立

  (1)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的情况。其分立出去的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接受的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并进行人账处理;
  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的对价视同被分立企业的分配处理,即有收益视同利得部分纳税;
  (2)被分立企业不再存在的情况。其分立出去的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分立企业接受的资产按公允价值确认并进行人账处理;
  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应按企业清算进行纳税处理。
  即有收益视同利得部分纳税。同时规定,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1)被分立企业的股东继续按原持股比例取得新企业的股权,即100%转股。
  (2)对于实行股权支付的被合并企业的股东.
  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总支付金额的85%。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分立情况可以实行税收优惠处理:
  ①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不做调整,直接可以作为分立企业的计税基础人账处理;
  ②被分立企业相关分立资产的纳税事项由分立企业继承;
  ③被分立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可以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比例计算,并带人分立企业由其进行弥补

  4.企业重组特别规定
  (1)非股权支付部分仍应在交易当期计算相关的所得或损失,并按规定办法计算缴税。
  (2)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为-项重组交易进行税务处理。
  (二)企业清算
  1.应进行清算所得税的企业
  (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2.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3)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4)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5)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6)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提示】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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