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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真题考点解析:赠与合同

来源:233网校 2016年12月12日
导读: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备战2017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章节练习,巩固学习。<<点击进入中级会计师考试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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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必须有完全行为能力,对赠与物有处分权。

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无偿合同,虽然其成立也需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但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一方负义务,而受赠人不负义务。

在附义务的赠与中,赠与人负有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按照合同约定负担某种义务,但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并非赠与人所负义务的对价,双方的义务并不是对应的,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合同法》中规定更多的也是赠与人的义务。

一、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如果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二、赠与的撤销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即赠与人在给付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如经济困难、另行选定赠与对象等,可以撤销赠与;

对已经给付或部分给付的不得撤销。对于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还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因此法律禁止此类赠与合同的撤销。

考点练习:单项选择题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赠与人可以主张撤销赠与的是( )。

A.刘某将一台笔记本电脑赠与张某,且已交付

B.甲慈善基金会与乙希望小学签订赠与合同,将赠与其10万元用于购买学习用品

C.高某将自己的房屋赠与侄女小高,且对该赠与合同进行了公证

D.陈某赠与薛某10万元,后薛某将与其发生口角的陈某的儿子小陈打成重伤

【答案】 D

【解析】(1)选项A: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刘某已经交付电脑,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2)选项B:对于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仅负有承诺赠与的法律义务,还有赈灾扶贫救困的道德义务,因此法律禁止此类赠与合同的撤销;(3)选项C: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4)选项D: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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