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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中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四)

来源:233网校 2007年3月29日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披露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构成及期初、期末公允价值等信息。
  (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披露应收款项的账龄结构和客户类别以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
  (三)存货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2.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4.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构成以及期初、期末公允价值等信息。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应当披露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构成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
  (六)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
  3.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4.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5.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七)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2.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
  3.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4.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5.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八)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分类、计量基础和折旧方法;
  2.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
  3.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4.当期确认的折旧费用;
  5.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6.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九)无形资产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无形资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余额、累计摊销额及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
  3.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
  4.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
  5.计入当期损益和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金额。
  (十)交易性金融负债
  企业应当披露交易性金融负债的构成以及期初、期末公允价值的信息等。
  (十一)职工薪酬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应当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2.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3.应当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4.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
  5.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6.其他职工薪酬。
  (十二)应交税费
  企业应当披露应交税费的构成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
  (十三)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
  企业应当披露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的构成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对于期末逾期借款,应分别贷款单位、借款金额、逾期时间、年利率、逾期未偿还原因和预期还款期等进行披露。(十四)应付债券
  企业应当披露应付债券的构成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
  (十五)长期应付款
  企业应当披露长期应付款的构成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
  (十六)营业收入
  企业应当披露营业收入的构成及本期、上期发生额等信息。
  (十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企业应当披露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来源及本期、上期发生额等信息。
  (十八)投资收益
  企业应当披露投资收益的来源及本期、上期发生额等信息。
  (十九)减值损失
  企业应当披露各项资产的减值损失本期、上期发生额等信息。
  (二十)营业外收入
  企业应当披露营业外收入的构成及本期、上期发生额等信息。
  (二十一)营业外支出
  企业应当披露营业外支出的构成及本期、上期发生额等信息。
  (二十二)所得税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
  2.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
  3.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
  4.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
  5.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
  (二十三)政府补助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
  2.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
  3.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二十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
  2.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
  3.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二十五)股份支付
  1.当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
  2.期末发行在外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
  3.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以其行权日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4.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二十六)债务重组
  债权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
  3.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
  4.或有应收金额;
  5.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债务人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债务重组方式;
  2.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
  3.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者实收资本)增加额;
  4.或有应付金额;
  5.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二十七)借款费用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
  2.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二十八)外币折算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计入当期损益的汇兑差额;
  2.处置境外经营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影响。
  (二十九)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合并方应当披露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关的下列信息:
  1.参与合并企业的基本情况;
  2.属于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判断依据;
  3.合并日的确定依据;
  4.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以及承担债务作为合并对价的,所支付对价在合并日的账面价值;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数量及定价原则,以及参与合并各方交换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5.被合并方的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合并日的账面价值;被合并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净利润、现金流量等情况;
  6.合并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被合并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7.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所作调整情况的说明;
  8.合并后已处置或准备处置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
  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购买方应当披露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有关的下列信息:
  1.参与合并企业的基本情况;
  2.购买日的确定依据;
  3.合并成本的构成及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4.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
  5.合并合同或协议约定将承担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的情况;
  6.被购买方自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收入、净利润和现金流量等情况;
  7.商誉的金额及其确定方法;
  8.因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
  9.合并后已处置或准备处置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处置价格等。
  (三十)或有事项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预计负债。
  (1)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2)各类预计负债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本期变动情况。
  (3)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
  2.或有负债(不包括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或有负债)。
  (1)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2)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
  (3)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3.企业通常不应当披露或有资产。但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披露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4.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按相关规定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三十一)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作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2.资产负债表日后,企业利润分配方案中拟分配的以及经审议批准宣告发放的股利或利润。
  七、分部报告
  企业存在多种经营或跨地区经营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披露分部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应当以对外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一)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企业披露分部信息,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地区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可以予以合并:(1)具有相近的长期财务业绩,包括具有相近的长期平均毛利率、资金回报率、未来现金流量等;(2)确定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所考虑的因素类似。
  (二)确定报告分部
  企业应当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为基础确定报告分部。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1.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
  2.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3.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
  报告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合计额占合并总收入或企业总收入的比重未达到75%的,应当将其他的分部确定为报告分部(即使它们未满足上述规定的条件),直到该比重达到75%.
  企业的内部管理按照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来划分的,即使其大部分收入不通过对外交易取得,仍可将垂直一体化经营的不同层次确定为独立的报告业务分部。对于上期确定为报告分部的,企业本期认为其依然重要,即使本期未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仍应将其确定为本期的报告分部。
  (三)披露分部信息
  1.企业应当区分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披露分部信息。
  (1)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的产品和劳务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2)风险和报酬主要受企业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经营活动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地区分部,次要形式是业务分部。
  (3)风险和报酬同时较大地受企业产品和劳务的差异以及经营活动所在国家或地区差异影响的,披露分部信息的主要形式应当是业务分部,次要形式是地区分部。
  在确定主要报告形式和次要报告形式时,应当以企业的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和性质为依据,同时结合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结构以及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内部报告制度。企业的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和性质,主要与其提供的产品或劳务,或者经营所在国家或地区密切相关。企业的内部组织结构、管理结构以及向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内部报告制度的安排,通常会考虑或结合企业风险和报酬的主要来源和性质等相关因素。
  2.对于主要报告形式,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分部收入、分部费用、分部利润(亏损)、分部资产总额和分部负债总额等。
  分部收入,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和对其他分部交易收入。分部收入主要由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收入构成,通常为营业收入。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利息收入和股利收入,如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股利收入(投资收益)、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对其他分部贷款的利息收入等。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中应享有的份额以及处置投资产生的净收益。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3)营业外收入,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产生的净收益。
  分部费用,是指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和对其他分部交易费用。分部费用主要由可归属于分部的对外交易费用构成,通常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等。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利息费用,如发行债券、向其他分部借款的利息费用等。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2)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损失中应承担的份额以及处置投资发生的净损失。但是,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除外。
  (3)与企业整体相关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但是,企业代所属分部支付的、与分部经营活动相关的、且能直接归属于或按合理的基础分配给该分部的费用,属于分部费用。
  (4)营业外支出,如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的净损失。
  (5)所得税费用。
  分部利润(亏损),是指分部收入减去分部费用后的余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分部利润(亏损)应当在调整少数股东损益前确定。
  分部资产,是指分部经营活动使用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资产,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分部资产的披露金额应当按照扣除相关累计折旧或摊销额以及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确定。披露分部资产总额时,当期发生的在建工程成本总额、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总额,应当单独披露。
  分部负债,是指分部经营活动形成的可归属于该分部的负债,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负债。
  分部的日常活动是金融性质的,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应当作为分部收入和分部费用进行披露。
  企业披露的分部信息,应当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分部收入应当与企业的对外交易收入(包括企业对外交易取得的、未包括在任何分部收入中的收入)相衔接;分部利润(亏损)应当与企业营业利润(亏损)和企业净利润(净亏损)相衔接;分部资产总额应当与企业资产总额相衔接;分部负债总额应当与企业负债总额相衔接。
  3.次要报告形式的分部信息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业务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1)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Ok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外部客户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2)分部资产占所有地区分部资产总额10Ok或者以上的地区分部,以资产所在地为基础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分部信息的主要报告形式是地区分部的,应当就次要报告形式披露下列信息:
  (1)对外交易收入占企业对外交易收入总额10Ok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对外交易收入。
  (2)分部资产占所有业务分部资产总额10Ok或者以上的业务分部,应当披露分部资产总额。
  八、关联方披露
  (一)关联方及其判断
  1.关联方的定义。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则指有关联的各方之间的关系。
  2.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3.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2)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3)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4.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5.在具体运用关联方关系判断标准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二)关联方交易及其判断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愤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三)关联方披露
  1.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1)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3)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1)交易的金额;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4)定价政策。
  3.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4.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前提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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