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融资产计量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的计量
1.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初始计量
以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成本,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般分录如下: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按公允价值入账)
投资收益 (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 (支付的总价款)
2.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1)会计处理原则
交易性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一般会计分录
①当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②当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时: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公允价值变动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
(3)宣告分红或利息到期时
借: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4)收到股利或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股利(应收利息)
(5)将来在处置时
借:银行存款(售价)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倒挤)(可能记借;也可能记贷)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投资收益(售价-初始入账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倒挤)(可能记借;也可能记贷)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计量
1.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计量
(1)会计处理原则
以公允价值入账,交易费用计入初始入账金额,构成成本组成部分。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不构成金融资产的初始入账金额。
(2)一般会计分录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
――利息调整(公允价值+交易费用-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债券面值)(该指标可能记借也可能记贷)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
贷:银行存款
2.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后续计量
(1)会计处理原则
按实际利率法测算每期利息收益
(2)一般账务处理
借:应收利息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票面利息)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折价前提下倒挤在借方)
贷:投资收益(期初债券的实际价值×实际利率)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溢价前提下倒挤在贷方)
(3)到期时
借:银行存款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债券面值
(4)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入账)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利息调整
――应计利息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可能记借也可能记贷)
(5)未到期前出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
借:银行存款
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利息调整
――应计利息
投资收益(可能记借也可能记贷)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2.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3.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等)。
4.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等);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等)。
5.一般分录如下
(1)取得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公允价值+交易费用)
应收股利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债券投资则此分录调整如下: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面值)
――利息调整(溢价时)
应收利息
贷:银行存款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折价时)
(2)可供出售债券的利息计提
同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只需替换总账科目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3)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价值:
升值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贬值时:
反之即可。
(4)提取减值准备时
计提时: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反冲时: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产减值损失
如果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股票等权益工具投资的(不含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5)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
见持有至到期投资讲解
(6)出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
借: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可能借方也可能贷方)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公允价值变动
――利息调整
――应计利息
投资收益(可能借方也可能贷方)
(四)不同类金融资产之间转换
1.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2.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企业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在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四、 金融资产减值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
1.会计处理原则
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