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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关于发放2008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来源:233网校 2009-03-30 11:41:00

各市(地)行署人事局考试中心(职称科),中、省直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2008年度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已由国家人社部下发到省人事考试中心,现将有关发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证办法
  (一)在省人事编制公共服务大厅报名的考试合格人员,办证时携带准考证、身份证、1张2寸相片和证书工本费到省人事编制公共服务大厅8号窗口办理。
  (二)在各市(地)报名的考试合格人员证书,由各地人事部门携带证书工本费到省人事考试中心领取并按以下方法打印在发证时间内发给考试合格人员。
  (三)证书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的打印方法
  1.证书中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管理号按省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合格数据库提取打印;专业名称:“经济”后面加括号,括号内按报名专业名称提取打印,例:经济(工商管理);批准时间:2008年11月1日;签发时间:2009年1月21日。
  3.《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中报考专业一栏以上内容按报名资料提取打印。报考专业:经济;级别:报名表中报考级别;类别:报名表中报考专业;取得资格名称和省级人事部门意见一栏:报考中级打印“经济师”、报考初级打印“经济初级”;取得时间:2008年11月1日;证书号码:按证书第1页编号打印;考试管理机构意见、省级人事部门意见一栏的时间按省人事厅下发的合格人员名单的时间(2009年1月21日)打印。证书管理号打印在“考试管理机构意见”一栏并验发证机关水印。
  4.证书按上述要求打印后粘贴考试合格人员的照片(二寸免冠),验发证机关钢印,在签发单位盖章处验发证机关水印。
  (四)证书工本费每本10元。
  二、发证时间
  2009年4月21日至2009年5月26日每天上午,节假日除外。
  地  址:省人事编制公共服务大厅(哈市南岗区长江130号,省人才中心一楼)。
  网 址:www.rsks.gov.cn
  三、发证有关要求
  1.发证时要认真核对考试人员的准考证、身份证和考场存根相片,无误后即可办理。若发现相片不是同一个人,确认后扣留证书,对该考生按有关规定处理。
  2.证书和《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用计算机和打印机打印,在打印、发放过程中,一定要认真细致,避免发错,认真做好发证登记。
  3.各市、地要认真组织好证书发放工作,严格发放程序。发证时对考试合格人员不能附加任何条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此项工作。


                                           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OO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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