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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预习精讲班教辅(30)

来源:233网校 2011-03-22 09:15:00
导读:导读:考试大为帮助考生备考2011年经济师考试,特整理2011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知识预习讲义供考生参考。

  (六)代位权和撤销权

  

  类型

  概念

  行使范围

  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例题:下面关于代位权和撤销权的提法中,错误的是( )。

  A.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债务人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B.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C.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D.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正确答案』A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变更具有如下特征:

  (1)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新协议。

  (2)仅指合同内容的局部变更,而不是合同内容的全部改变。

  (3)合同变更后,原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但合同变更对已经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

  (4)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5)应当符合合同订立的程序,并且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也就是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转让,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和标的的情形下,合同关系的主体变更

  1.合同转让的要件

  (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2)合同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定程序;(3)合同转让必须由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4)合同转让必须合法且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具有以下情形的合同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合同转让的分类和特征

  按照转让内容的不同,合同的转让可以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和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特征:(1)不改变合同权利的内容,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债务人不是合同权利转让的当事人;(2)标的是合同债权;(3)既可以是全部权利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权利的转让;(4)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也一同转让,除非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5)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义务的内容,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债务的转让应当以债权人同意为前提。

  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又称为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必须以另一方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

  例题:合同的转让必须具备如下( )要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A.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

  B.合同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C.合同转让必须由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协议

  D.合同转让必须合法且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E.合同转让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即可

  『正确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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