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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经济师考试中级水路运输专业第十四章

来源:233网校 2013-10-07 10:22:00
  三、运送(考点)
  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应该及时使船舶开航,按原定航线将货物运至卸货港,在“运送”过程中,承运人必须做到:
  (一)不得绕航
  绕航是指船舶脱离原定航线航行。
  国际航运中,对于货物运抵卸货港的期限并没有什么规定,只要船舶开航后,未脱离原定航线,未无故绕航,即认为承运人已履行了运送货物的义务。
  绕航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合理地绕航;另一种是不合理地绕航。像救助海上生命财产而发生的绕航,就属于合理绕航。对于这样的绕航并不认为承运人违反了不得绕航的义务。而所谓的不合理绕航,通常是指为了承运人的利益而发生的绕航,对因此而造成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应视为承运人未履行“运送”的义务,必须负责赔偿。
  (二)保管和照料货物
  在运送过程中,为了货物的安全,承运人必须尽到保管和照料货物的义务。
  保管是指承运人应细心看管货物,防止货物被窃。而照料则是指在运送途中,应按照货物的性质,采取措施,防正货物损失。比如为防止水湿造成的湿损,应随时疏通污水沟,检验各个管系;又如为防止汗湿,应及时开启或关闭通风口,调节舱内温湿度,并随时检验衬垫、苫盖的情况。
  四、卸货(考点)
  (一)卸货的一般形态
  卸货的一般形态与装船正好相反,是将所承运的货物从船上卸下,或在船边把它交给收货人,或先卸入库(场),然后再向收货人交付。承运人也必须在卸货港委托卸货代理人代办卸货和交付业务。
  根据船舶到港前发来的到港电报,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一方面整理、缮制必要的单证,安排装卸工人、泊位和库(场),等待船舶进港;另一方面还要把船舶预计到港时间通知收货人或“通知人”。
  “通知人”是指接受到货通知的人。提单中,特别是可转让的提单中,都有关于“通知人”的记载。在提单可以转让的情况下,签发提单时,可能不能确定实际的收货人,这时就必须要求托运人明确填记“通知人”的名称,以便通知货主提货。不过,向收货人或“通知人”发出通知,并不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只不过是为了使货运程序能顺利地完成而已。
  除对不定期船运输的大宗货物应尽可能地采取在船边交付货物外,对于定期船运输来说,为了将分属于众多货主的多种货物迅速地、不间断地从船舶卸下,通常都采用由作为卸货代理人的装卸公司直接集中地将货物卸入库(场)。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集中卸货”。
  在“集中卸货”的情况下,所有准备库场、安排驳运及装卸工人,完成本来应由船方进行的有关卸货的准备工作以及将货物入库(场),进行分类保管,并代表承运人根据提货单向收货人交付货物的业务都由卸货代理人完成。
  (二)误卸
  定期船运输中,有时会发生误卸的情况。
  误卸是指因货主的原因或承运人的错误,在中途挂靠港错卸或漏卸所装货物。
  误卸是造成货差的主要原因。通常货差即货物短缺往往是在卸货港发现的。当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发现货物短缺时,首先应在本港查寻。查寻无着,应立即向来港前的各挂靠港发出货物查询单。在调查清楚的基础上,错卸的港口应及时将错卸的货物运回原定的卸货港。关于因错卸或漏卸由发生地补运和退运而发生的费用和风险的分担,如果误卸是因货主的责任,比如标志不清或错误造成的,则费用和风险全部由货主承担;反之,承运人只承担费用,而风险则仍由货主承担。
  五、交付货物(了解)
  交付是指承运人在卸货港将所承运的货物交给收货人以及收货人验收货物的行为。正常的交付程序是:收货人凭全套(通常为3份)正本提单中的一份提交给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换取提货单,凭提货单提取货物。而将从船上集中卸入库(场)的货物,在库(场)由卸货代理人按提货单交付给收货人,则是常见的交付货物的方法。以这种方法交付货物,就是“仓库交付”,也就是通常采用的正常的交付方法。
  不过,除正常交付外,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能采用其他的交付货物形式。其中主要的形式有:
  (一)凭保证书交付
  凭保证书交付是指收货人不以提单而以由收货人出具的保证书换取提货单据提货的货物交付方式。
  在载货船舶已到达卸货港,而收货人尚未收到提单的情况下,收货人为了能尽快地取得货物,而常采用凭保证书交付办法,特别是在承运人同意货主采用船边提货办法时,更可能采用这种办法。除此以外,有时虽然提单已到达收货人所在地的开证银行,而收货人并不急于付款赎单,企图先提取货物,然后付款,以取得金融上的便利。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采用凭保证书交付办法。
  各个船公司都印有一定格式的保证书,虽然词句和形式并不一定柑同,但其内容大致相同,即:收货人保证在收到提单后,立即以正本提单换回保证书;承担应由收货人支付的各种费用;对因未提交提单而交付货物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承担责任。并表明对上述保证内容由保证人和收货人一起负连带责任。
  虽然凭保证书交付是商业习惯允许的做法,但对承运人未说毕竟不符合凭提单交货的法定义务的要求,要承担一定风险。因此承运人一定要尽可能地催促收货人早日提交正本提单,使交付纳人正常程序。为此,保证书中通常都订有提交提单换回保证书的期限,以解除保证。 凭保证书交付可视同正常交付,收货人只需提交全套正本提单中的一份正本提单,即可换回保证书,解除保证。如果凭保证书交付后提单已经遗失,致使这种解除无法实现,则应根据法律规定,公告宣布该提单失效,才能解除保证。
  (二)变更卸货港交付
  变更卸货港交付是指因承运人或货主原因,将货物在提单上所记载的卸货港以外的其他港口卸下,并在该卸货港口交付货物。
  承运人在提单规定的卸货港卸货是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有时因客观原因而不得不改在其他港口卸货,比如原定卸货港成为不安全港口,或航线受阻,致使不得不变更卸货港。除此以外,有时也可能因货主为了贸易上的方便而要求改变原定的卸货港。在这种情况下,经过承运人同意,也可能在变更卸货港交付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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