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考点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介绍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或集体组织依据承包合同所取得的对公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并从中获得收益的权利,它是我国广大农民基本生活收入的来源和保障。
2.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四个法律特征
(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存在期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是整个承包法律关系建立的基础。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在我国,既可以由集体组织作为整体承包经营国有的土地,也可以由家庭或公民个人承包经营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订立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般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选项A正确。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选项B错误。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保护方法既包括物权的方法,也包括债权的方法。选项C正确。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选项D错误。
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选项E正确。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此题考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特征。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②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所以选项D错误。
③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④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是我国广大农民基本生活收入的来源和保障。选项A正确。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四个法律特征: ①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选项B正确。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选项C正确。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选项D错误。 ④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般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选项E正确。[|||][|||][|||][|||][|||][|||]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制度、所有权制度和担保物权制度等一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
在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二、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相比,用益物权具有四个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3)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
(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1、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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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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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征 |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属于国有的土地、草原、滩涂、荒地、山岭和林地等,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资源。 国有土地的范围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确定的。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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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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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347条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 这是指国家作为出让人将一定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出让人支付一定的出让金的制度。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 这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的行为。 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限制。 《民法典》第347条第3款明确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 |
2、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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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在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从事生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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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征 |
(1)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存在期限、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是整个承包法律关系建立的基础。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在我国,既可以由集体组织作为整体承包经营国有的土地,也可以由家庭或公民个人承包经营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承包方和发包方应当订立书面的承包经营合同。 (3)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4)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一般物权所具有的优先权、追及权等效力。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
3、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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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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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征 |
(1)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因为对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而取得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国家和集体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民的安身之本,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4)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公民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并依法办理相关的手续后,方可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5)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公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其使用权。 |
4、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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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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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特征 |
(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特别注意】相邻关系中也存在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况,但是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的作用做最低程度的调节,而地役权则是扩大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价值。相邻关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而地役权则不能由法律强制,应采取协商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
5、居住权
1.居住权的概念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2.居住权的设立
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3.居住权的相关规定
①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③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④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⑤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四个法律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属于国有的土地、草原、滩涂、荒地、山岭和林地等,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资源。
国有土地的范围是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确定的。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住宅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4)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
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根据《民法典》第347条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
这是指国家作为出让人将一定期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向出让人支付一定的出让金的制度。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
这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的行为。
划拨土地没有期限的限制。
《民法典》第347条第3款明确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
1.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并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并办理相应的手续。
2.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五个法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因为对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而取得该宅基地的所有权,国家和集体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依法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
(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农民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保障。
(3)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权利,是农民的安身之本,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4)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公民必须满足法定的条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并依法办理相关的手续后,方可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5)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任意剥夺公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公民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以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其使用权。
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需要利用他人土地才能发挥效用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2.地役权具有三个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2)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3)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特别注意】相邻关系中也存在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情况,但是相邻关系是对不动产的作用做最低程度的调节,而地役权则是扩大对他人不动产的利用来提高自己不动产的价值。相邻关系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而地役权则不能由法律强制,应采取协商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1.居住权的概念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2.居住权的设立
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3.居住权的相关规定
①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③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④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⑤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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