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考点解析
(四)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介绍
(1)确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不受理仲裁申请。
①仲裁时效中断: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②仲裁时效中止。
③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
(2)书面仲裁申请
(3)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4)反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在答辩期间,向仲裁机构提出针对原申请人的反申请。
(5)开庭、裁决和回避。
(6)终局裁决。
(7)仲裁裁决的效力。
(8)仲裁公开。
(9)仲裁费用: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 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①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②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故本题选B。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 D错误: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①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②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③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下列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般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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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组织 |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代表、企业代表 (2)其他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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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实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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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按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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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
劳动争议的调解: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企业一方与劳动者一方发生的劳动争议,以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消除劳动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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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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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解员
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三)劳动争议的协商
1、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5日内不做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
2、协商不成的,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
3、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和解协议经仲裁庭审查,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仲裁庭可以将其作为证据使用。
(四)劳动争议的调解
1、企业应当依法设立调解委员会。
2、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结束。
(五)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
•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
• 仲裁程序是处理劳动争议法定的必经程序。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
• 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三方组成;
• 组成人员数量应当是单数。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 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 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 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 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三)仲裁员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曾任审判员
•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5年
• 律师执业满3年
(四)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1.确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 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期间:是指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争议,而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起仲裁申请的期间。
• 超过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不受理仲裁申请。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是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仲裁时效中断
•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 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
1.一方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2.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 仲裁时效中止
•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法定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 从中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劳动报酬争议的仲裁时效
•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1年期限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 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情形
①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② 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③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产生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即为劳动争议之日。
2.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 仲裁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① 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②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③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 材料齐备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收件回执;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场或者5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3.受理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 受理仲裁申请后,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10日内提交答辩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 受理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 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做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对反申请的处理
•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 决定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
•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另案处理。
5.开庭、裁决和回避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
•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 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 开庭
• 开庭5日前,仲裁庭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 当事人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 当事人可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可以撤回申请。
• 做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 裁决
• 应当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15日。
•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 裁决应按照多数仲裁员意见做出,少数仲裁员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照首席仲裁员意见做出。
•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签名,也可不签名。
• 逾期未做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回避
•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
6.终局裁决
• 下列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外,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小额争议)
②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标准明确争议)
• 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以上裁决不是终局裁决:
①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仲裁裁决书收到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以上仲裁裁决存在特殊情况,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用人单位有下列证据时可以申请撤销终局裁决:
① 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③ 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 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 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 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仲裁裁决的执行
•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依法终局裁决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回顾:
1.确定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
2.提出书面仲裁申请
3.受理
4.对反申请的处理
5.开庭、裁决和回避
6.终局裁决
7.仲裁裁决的执行
(五)仲裁公开
•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六)仲裁费用
•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七)仲裁管辖
• 实行地域管辖:负责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管辖地域可能与行政区划重合,也可能不重合。
• 申请人选择: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 移送管辖
① 仲裁委员会发现已经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交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且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以上移送案件,受移交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
② 受移交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也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③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先受理的管辖。
• 管辖异议
•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之前书面提出;
• 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撤销。
(八)鉴定
•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
• 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九)送达
•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十)仲裁案卷
• 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 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5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10年。
1、劳动争议仲裁: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争议依法作出裁决的活动。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人员数量应当是单数。)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
①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②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③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④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3、仲裁员——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曾任审判员的
②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③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 5年的;
④律师执业满 3年的。
1、仲裁管辖
(1)实行地域管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2)申请人选择。
(3)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4)移送管辖。
(5)管辖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
2、鉴定
3、仲裁文书送达
4、仲裁案卷。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5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10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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