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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退休条件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考点解析

所属考试:中级经济师
授课老师:王鑫鑫
所属科目:中级人力资源管理
考点标签: 理解
所属章节:第十六章 社会保险体系/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劳动者退休条件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所属版本:2025

劳动者退休条件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介绍

(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1)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①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 15 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②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 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二)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

①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退休年龄为男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

②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③部分国有企业的职工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在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经本人申请,也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2、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三)缴费不足15年的处理

 1、 缴费至满15年;

2、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15年(含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告知后果,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专题更新时间:2025/09/22 17:13:44

大咖讲解:劳动者退休条件及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王鑫鑫
中级经济师
山东大学MBA,多年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师一级培训,丰富专业实践教学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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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肖
中级经济师
中国人民大学硕士、中级经济师、曾就职于500强企业从事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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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国家通过立法,保障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以保证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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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

•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 用人单位缴纳的计入统筹基金,职工缴纳的计入个人账户。

•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一定60

 • 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 延迟退休(202511日起

 • 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63周岁和58周岁;

 • 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55周岁;

 • 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每年提高6个月。

•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由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计算。

• 抚恤金标准

基数: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

月数:

缴费年限

①在职人员

②退休人员

③其他

不满5年的

3个月

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满5年不满10年的

6个月

满10年不超过15年

(含15年)的

9个月

15年以上的

每多缴费1年增加1个月

30年以上的

按照30年计算最高 24个月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三种情况)

①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上述第一种情形规定执行。

③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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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覆盖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资金筹集: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

• 待遇及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发放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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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

•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 用人单位缴纳的计入统筹基金,职工缴纳的计入个人账户。

•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6%,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 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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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一定60

 • 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 延迟退休(202511日起

 • 男职工和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4个月延迟1个月,分别逐步延迟至63周岁和58周岁;

 • 原法定退休年龄为50周岁的女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每2个月延迟1个月,逐步延迟至55周岁;

 • 2030年1月1日起,将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由15年逐步提高至20年,每年提高6个月。

•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由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

•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计算。

• 抚恤金标准

基数: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

月数:

缴费年限

①在职人员

②退休人员

③其他

不满5年的

3个月

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满5年不满10年的

6个月

满10年不超过15年

(含15年)的

9个月

15年以上的

每多缴费1年增加1个月

30年以上的

按照30年计算最高 24个月

•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三种情况)

①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②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上述第一种情形规定执行。

③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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