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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规则

来源:233网校 2006-07-07 11:01:00


  本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 发生或预期将发生受托机构不能按时兑付资产支持证券本息等影响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二) 受托机构和证券化服务机构发生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的违法、违规或违约事件;

  (三) 资产支持证券第三方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

  (四)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五) 信托合同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六)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不迟于收到信息披露文件的次一工作日将有关文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除适用本规则外,还适用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等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受托机构报告编制要求

  一、受托机构和证券化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

  二、各档次证券的本息兑付情况,包括各档次证券入库时点的本金金额、本期期初及期末的本金余额、证券票面利率、本期本金和利息支付情况、本期利息迟付情况、本期本金损失情况以及评级情况等。

  三、本期资产池统计特征说明,包括贷款余额、贷款数目、加权平均贷款利率和加权平均剩余期限等。

  四、本期的资产池本金细项分列(含正常还本金额、本金提前结清金额、部分提前还本金额、处置回收本金金额及回购贷款本金金额等)和利息(含税费支出)细项分列的说明。

  五、资产池提前还款、拖欠、违约、处置、处置回收及损失等情况。

  六、内外部信用增级情况说明。

  七、资产池中进入法律诉讼程序的信托资产情况;法律诉讼程序进度。

  八、依信托合同所进行许可投资之投资收入或损失之总金额等情况。

  九、其他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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