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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经纪业务相关实务 第三节 基金、权证和可转换债券的相关操作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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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开放式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和赎回
1.发售
在基金募集期内的每个交易目的交易时间,上市开放式基金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发售。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募集沿用新股上网定价模式,但无配号及中签环节。投资者通过交易所的各会员营业网点报盘认购上市开放式基金,所有委托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2.开放与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即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封闭期内基金不受理赎回。基金开放日应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上市开放式基金完成登记托管手续后,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基金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上市开放式基金的上市首日须为基金的开放日。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四舍五入至价格小变动单位)。
3.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
上市开放式基金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报,赎回以份额申报。场内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1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按申购金额分段设置申购费率。场内赎回为固定赎回费率,不可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4.交易
上市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封闭式基金基本相同,具体内容有:买入上市开放式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上市开放式基金。
T日买入基金份额自T+1日开始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卖出或赎回。
5.转托管
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投资者拟将托管在某证券营业部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其他证券营业部,可通过系统内转托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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