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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证券市场法律制度与监督管理 第三节 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 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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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1.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职能
  (1)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
  (2)提供场所和设施。
  (3)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并予以公布。
  (4)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5)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
  (6)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7)因突发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等。
  2.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权力
  (1)根据需要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2)对证券(包括股票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申请行使审核权。
  (3)上市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
  (4)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出现法定情形时,就暂停或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行使决定权。当事人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3.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管理
  4.对会员的管理
  5.对上市公司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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