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证券从业 > 试题中心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资讯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来源:233网校 2020-12-07 09:57:00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资讯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Ⅰ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3%

Ⅱ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

Ⅲ在并购重组中维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Ⅳ上市公司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A.Ⅰ、Ⅳ

B.Ⅱ、Ⅲ、Ⅳ

C.Ⅰ、Ⅱ、Ⅲ

D.Ⅰ、Ⅱ、Ⅲ、Ⅳ

参考答案:答案:B
参考解析:解析: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 5% ,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2) 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 5% ,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3 )最近 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五提供担保,或者最近一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4) 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5) 在井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6)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者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 (7) 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相关阅读

添加证券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证券从业备考学习群

加入备考学习群

证券从业备考学习群

加学霸君领资料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证券从业书店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证券从业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